作者Gerry Hyman是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問:有一個單位的業主經常拖欠管理費,業主立案法團根據「共管物業法」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最終,在法團打算行使權利強制出售該單位之前,為業主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代付了所欠管理費。
如果有業主可以反覆拖欠管理費而不必擔心物業被拍賣,似乎無法鼓勵其他業主準時繳付管理費。
法團可以有什麼辦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答:如果業主未能在規定的日期內繳付管理費,法團可以即時給該單位加上留置權(留置權)但是,該留置權是仍未經註冊的留置權所擔保的金額,將包括法團為收取欠繳的管理費所花費的全部資金包括法團向業主發出律師信的費用;還包括貸款銀行代行付費之前,法團準備拍賣該單位所耗費的全部費用。
如此一來,只要有能力,違規的業主一般都會願意及時改過,免得招惹上這樣一大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