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和租客终止租约?

加拿大都市网

问:
我与现在租客签了一年租约,租约从今年四月一日开始生效。而租金必须要在每月一号或之前缴付。最近她常迟交租,甚至延迟到下一个1月才缴交。我已经和我的租客沟通过她迟交租这问题,她还对我说很可能提早离开租借住所。虽然租约还有一年才到期,我仍愿意让她搬出后,再找位准时交租的好租客。不过,现在她仍然住在那里,并好像无意搬出!与租客签署租约时,有条款注明房东有权要求租客立即搬出,如在交租限期之三十天后亦未能缴付房东租金。我如何正确地和租客终止租约?在我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其他解决的方法?

 

答:
房东在这情况下其实有好几个方法可以解法这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看房东心目中想要的结果,还有房东可以与租客协议的底线。

由于租客向房东提议过她有可能提出搬出 (而且获得房东的同意), 房东可以要求租客给他 N9 通告,而搬出日期必须是提交通告给房东后最少60天(租期的最后一天)。

房东与租客亦可以签署同意书 N11, 只要双方同意签署和有协定的搬出日期。

必须注意如果租客没有在预期内搬出,房东需要在通告限期搬出日期的三十天内提交 L3 申请书。

这是常用的方法之一是给租客N4 (欠交租或迟交租), 而通告上有限日期是要在给租客十四天或之后。如果在限日期后还没向房东缴交租金,房东可以向安省委员会提交L1 申请表要求搬出和缴付尚欠的租金。

虽然租约里提及房东有权在租客还未能于规定限期缴交租金之三十天后,可以要求租客立即搬出。但是这行动是绝对不能,因为每次这些纠纷亦需要安省委员会发出命令才可。若租约违反租务条例,法例就胜于租约。切勿用自己的方法来要求租客搬出!

以下有几个法律容许房东可以申请租客搬出的原因:
– 租客对租住单位造成破坏;
– 租客骚扰其他租客人和房东;
– 租客在租住单位进行非法活动;

 

以上只作参考用途,每个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纷纠,详情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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