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地和租客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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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與現在租客簽了一年租約,租約從今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而租金必須要在每月一號或之前繳付。最近她常遲交租,甚至延遲到下一個1月才繳交。我已經和我的租客溝通過她遲交租這問題,她還對我說很可能提早離開租借住所。雖然租約還有一年才到期,我仍願意讓她搬出後,再找位準時交租的好租客。不過,現在她仍然住在那裡,並好像無意搬出!與租客簽署租約時,有條款註明房東有權要求租客立即搬出,如在交租限期之三十天後亦未能繳付房東租金。我如何正確地和租客終止租約?在我的情況下,還有什麼其他解決的方法?

 

答:
房東在這情況下其實有好幾個方法可以解法這問題,最根本的就是要看房東心目中想要的結果,還有房東可以與租客協議的底線。

由於租客向房東提議過她有可能提出搬出 (而且獲得房東的同意), 房東可以要求租客給他 N9 通告,而搬出日期必須是提交通告給房東後最少60天(租期的最後一天)。

房東與租客亦可以簽署同意書 N11, 只要雙方同意簽署和有協定的搬出日期。

必須注意如果租客沒有在預期內搬出,房東需要在通告限期搬出日期的三十天內提交 L3 申請書。

這是常用的方法之一是給租客N4 (欠交租或遲交租), 而通告上有限日期是要在給租客十四天或之後。如果在限日期後還沒向房東繳交租金,房東可以向安省委員會提交L1 申請表要求搬出和繳付尚欠的租金。

雖然租約里提及房東有權在租客還未能於規定限期繳交租金之三十天後,可以要求租客立即搬出。但是這行動是絕對不能,因為每次這些糾紛亦需要安省委員會發出命令才可。若租約違反租務條例,法例就勝於租約。切勿用自己的方法來要求租客搬出!

以下有幾個法律容許房東可以申請租客搬出的原因:
– 租客對租住單位造成破壞;
– 租客騷擾其他租客人和房東;
– 租客在租住單位進行非法活動;

 

以上只作參考用途,每個情況有所不同,如遇上以上法律紛糾,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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