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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2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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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境外追逃

中國修改刑訴法允許缺席審判 加大境外追逃力度

■中国26日通过“缺席审判制度”,旨在加大境外追逃,图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早前从美国回国投案情景。小图为官方以漫画宣传“缺席审判”。资料图片/网上图片 星岛日报讯 中国26日通过新法,允许法庭在贪腐和恐怖主义案件中对被告人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对涉及贪腐、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案件的境外嫌疑人进行及时审判。 中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第6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中于26日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次修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增加了反贪腐与“国际追逃追赃手段”。 在这次修改范围中,“缺席审判程序”首次独立成篇。美国之音报道称,根据新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若嫌犯、被告在中国境外,经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罪证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这次的修法只针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并且需要最高检察官的批准,缺席的被告会收到法院的传票以确保其知情权。据新华社报道,嫌疑人亦有权通过其亲属挑选律师或使用政府指派的律师为自己在法庭上辩护。审判结果产生后,被告人和家属有权进行上诉。 自上台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反腐运动已经由国内延展到了海外。对于身在海外的嫌疑人,中国政府的常用追剿手段包括了通过亲属劝说其回国,或公开发布他们的家庭住址等个人资讯。中国于2015年4月公布了100名境外贪腐人员名单。其中,超过半数已经返回中国。今年3月,中国通过新的监管法,并设立了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反腐范围由党内扩展到党外。 北京《新京报》评论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意味着“加强境外追逃追赃”有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式保障,中国依法治贪制度离完善更进一步。过去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导致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他们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分其涉案财产。而对在逃分子的劝说、遣送及引渡,涉及复杂的海内外司法协作程式,这既给很多“红通分子”逍遥法外多年提供了便利,也耗费了大量司法、外交资源,不利于正义的高效实现。 比如,外逃长达13年的“中国第一女巨贪”、浙江温州原副市长杨秀珠,就因为缺乏“缺席审判”机制,导致此案在程式上长时间悬置。到头来,漫长的延宕很可能导致物证灭失等不利情况。 不过,人权组织和法律专家表示,这个新的体制和法律通过强制使用有争议的拘押和审讯手段,例如施虐和酷刑等,削弱了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中国知名的人权律师刘晓原说,缺席审判打破了法庭上原有的、辩、罪三方平衡,使嫌犯的真实辩护意见无法真实而完整体现,他认为,若是无法将潜逃海外的嫌犯逮回中国,只做审判并无太大的意义。 反贪从“追物”到“追人” 对于“缺席审判”制度,其实早在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就已提出了。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始针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 参与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研讨的陈卫东表示,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很早就有过讨论,之所以立法部门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就是担心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披露,自2014年以来,因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检察机关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式45起。《法制周末报》报道,“百名红通”的2号嫌犯曾在2011年逃匿新加坡后,仍于2014年8月被法院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被誉为“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在病亡三年之后仍被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事实上,2013年1月起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式”的规定。这些机制是为了方便中国司法机关在外逃人员死亡、逃匿等情况下,及时处置犯罪所涉及的财产。 但这些特别刑事没收程式还只是“对物不对人”,“两者是不一样的。”尽管没收违法所得也是在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启动,但有法官表示,一个针对财产、一个针对人,“缺席审判的证明标准更严格,而且涉及定罪问题,而没收违法所得不涉及定罪”。 “刑事诉讼中要以有罪为前提来执行财产,没定罪的情况下就没收在实践中存在难处。”陈卫东也表示,不定罪就没收财产出现了一些不顺畅的情况。 北京律师周金才也对此认可,缺席审判制度弥补了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上的不足,此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式,作用限于追赃;而缺席审判制度,其作用除追赃之外还在加大追逃力度,全方位压缩涉案人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