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大厦法团的主席,同时也是委员会委员,他本身又是一名地产经纪。多名业主指他存在利益冲突,因为他可以接触到涉及业主们及其单位的大厦记录,这真是一个问题吗?或者可以忽略不理?
答:《共管物业法》允许单位业主查核立案法团的记录,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外。例外的情况包括与其他业主、或与其他业主拥有的单位相关的记录。
身兼委员或法团高层的业主,没有资格接触其他业主或他们单位的记录,或者使用这些记录中的资料,除非是有必要用于履行其委员或法团高层的职责。
问:法团能否限定可出租单位的百分比?
答:不可以。限制出租单位的比例意味着一旦达到上限,就不能再进一步出租。法院曾认定,业主出租其单位是产权所赋予的权利,不能被阻止。
问:法团可否通过规定,处罚不遵守停车规则的业主?
答:不可以。安省业主立案法团不能对单位业主征收罚款。
问:我们的大厦在推广期间曾被宣传为成人住宅,可否通过订立附例来确保?另外,可以通过附例限制单位的居住人数吗?
答:地区法院曾裁定共管物业规定只限成人入住的条款,基于《安省人权法》(Human Rights Code),构成对家庭状况的歧视。
法团可以通过附例规定单位的居住标准,列明入住人数不得超出大厦所在市政府附例的规定范围,又或订明入住人数须符合大厦设计的最高入住人数。后者的人数被认为是按照单位原本设计每间睡房可住两人的方式计算。
作者Gerry Hyman是星报共管物业法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