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文招牌争议成历史 展现多元文化精神

加拿大都市网

 

撰文:廖长仁
列治文市议会周一以5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修订市内新招牌规定的附例,建议日后招牌内容,至少一半包含加国其中一种官方语文。修订附例建议将于下周一呈交市议会大会,预计本月底举行公听会。列市店铺及商业招牌是否一定要有英文的问题争拗多年(详另文),在2014年市选期间更一度成为重点议题。争拗牵涉层面虽广泛而敏感,究其实不外是对多元文化社会的含意和愿景存有不同理解。

反对强制店铺及商业招牌须含英文或法文其中一种官方语文的论点,主要有4个:
第一,相关做法有充当「语言警察」、侵犯言论自由之嫌;
第二,教育比立法更加有效;
第三,商业招牌目的吸引顾客,既然商店锁定客路不是讲英语或法语人士,就毋须放上英文或法文,而列市约一半人口为华裔,锁定华人市场并无不妥;
第四,不利于族裔和谐。

立法强制店铺及商业招牌须至少一半包含本国其中一种官方语文,法律上确有侵犯言论自由之嫌,市长马保定(Malcolm Brodie)本周一在市议会就新招牌规定修订进行投票前提醒市议员,市府律师较早时已警告,任何规定商业招牌要有英文或法文,都可能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可能被告上法庭。现实上就是,经过好几年的教育,并未取得理想果效,虽然市内大部分商铺或商业招牌都中英并存,但总体印象上,纯中文或只含少量英文的招牌比比皆是,尤以插在路边的非永久性广告牌为然。
从纯商业角度看,既然店铺或一个商业运作锁定客路是懂中文人士,放上英文或法文属于多余,如果有非华语人士查问不就更麻烦吗?要做什么人的生意,可以是纯商业决定,但招牌放在社区当眼处,展示于公众视野中,身为社区一员要考虑的,实不宜纯商业利益或方便自己作为唯一出发点。

「相惜互爱」遇上「互不侵犯」
中文招牌的争论,归根究柢是对多元文化社会的含意和愿景存有不同理解。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上世纪70年代在国际冒起,多个国家以此为社会发展大原则;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71宣布把多元文化主义纳为国策,1988年正或通过《加拿大多元文化法》(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
多元文化主义的目标,是要通过一个社会内不同文化群体保持和展现各自独特性,丰富社会发展面貌,借着不同文化群体相互尊重,消除因互不理解而产生的偏见和冲突,进而培养欣赏群体差别的氛围,共建和谐社群。
不过多元文化主义也有另一发展形态,就是社会内不同文化群体以互不侵犯、独善其身方式进行,不同文化群体只强调保持自己的独特性和法定权利,甚少考虑跟其他群体共处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以自己所属文化群体为中心的心态,虽保持不同群体互不侵犯的界线,却未能消弥甚至吊诡地增加了不同文化群体,因互不理解而出现的矛盾。

市内最大族裔社群 更需当仁不让
《加拿大多元文化法》的精神,是通过建立多元文化社会,促进不同背景的个人和群体,全面公平地参与发展和塑造加拿大社会(第3章1节c),通过促进不同背景个人和社体互动带来理解和创造力(3.1.g),让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塑造加拿大身分和未来的宝贵资产(3.1.b)。而语言既为不同文化的具体表达,又是基本沟通工具,在保护和加强使用英语和法语以外的语言,要同时加强官方语言的地位和使用(3.1.i)在全国推动多元文化的方向与保持官方语言的承诺一致(3.1.j)。

「互不侵犯」的多元文化心态,明显是与加拿大「相惜互爱」的多元文化社会精神格格不入。
列治文总人口接近一半是华裔,身为市内最大族裔社群,华人社群更须放开没违法就妥当的狭隘心态,展现当仁不让精神,实践地道的多元文化责任,让纠缠多年的中文招牌争议在列市成为历史,与各族裔社群共创更和谐共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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