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杀华裔女童凶手申请暂缓指控 为何这可能让他重获自由?

加拿大都市网

【吉米言法】1月29日,CTV新闻报道:「阿里 (Ibrahim Ali)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因一级谋杀一名 13 岁女孩而被定罪,他已申请暂缓对他的指控。」根据他所涉及的案件,从警方指控他到法院开审,中间等待时间长达逾4年半。

阿里依法提出了所谓的「乔丹申请」(Jordan application),意思是申请者认为,他获《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所保障,必须在合理时限内受审的权利已受到侵害。

的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6年对被告等待审判的合理时间设定了30个月的限制。但是设定一个审理的预设上限,不应当成为司法流产的托辞或遮羞布,而是给行政的执法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提出更严格的标准。

所谓的「乔丹申请」缘由,是因为2008 年3 月至2008 年12 月期间,Jordan成为警方调查的对象,该调查涉及一项贩卖可卡因和海洛因的兴奋剂行动。 警方在Jordan的住所执行了搜查令,搜出40多克海洛因、近一公斤半的可卡因和快可卡因、数千元现金和一个用于毒品热线电话的员工「轮班日历」。Jordan在 2008 年被指控犯下多项与贩毒有关的罪行。

2012 年 9 月,Jordan声称由于检控方不合理地拖延其案件的审判,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简称《《宪章》》)第 11(b) 所保护的权利。 作为补救措施,Jordan根据《宪章》第24(1) 条提出司法中止诉讼的申请。

初审法官认定,本案拖延32.5个月是由于制度上的拖延。 案件逐级上诉,最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6年终审裁定 (R. v. Jordan, 2016 SCC 27),「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很重要。 如果被告的审判时间过长,可以停止。『中止诉讼程序』,意味着不会 有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宪章》11条b款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同时《宪章》24条规定,「任何人在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 或拒绝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以获得法院认为适当且在当时情况下公正的补救措施。」

当然30个月的上限并非绝对,只是一个预设。 如果官方能够证明审判延迟超过 30 个月是合理的,则可能不会批准中止诉讼。 同样,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审判延迟(尽管少于 30 个月)是不合理的,他们仍然可能有权获得中止审判。

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20年又新添 Thanabalasingham 的判例(R. v. Thanabalasingham,2020 SCC 18)。

Thanabalasingham(简称「T先生」)于 2012 年被指控犯有二级谋杀罪。在安排审判之前,控方希望将指控改为一级谋杀。预审听证会历时一年多,并且还伴随其他延误。

审判定于 2017 年,但就在审判即将开始之前(此时Jordan案的终审决定已宣判),T先生表示,他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他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初审法官同意并下令中止,上诉法院也多数同意,此案又上诉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202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同意,T先生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受到侵犯,表示应该暂停诉讼程序。

最高院表示,「在Jordan案后,如此拖延的审判本不该发生,…司法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发挥作用,确保人们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审判。控方必须组织起来,毫不拖延地与辩方分享讯息,不要浪费法庭时间。如果法庭和官方都准备好了,辩方必须准备好继续审判。初审法官必须尽可能避免延误,即使这意味着拒绝辩方的延期请求。这是因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也有利于受害者和社会。」

司法实证主义是自十八世纪来以思想启蒙及科学观来检视司法审判的方法论。从剥离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必然关系,到无罪假定以及举证责任,司法实证得到了普世的认可和支持。可是司法的公平公正依然可能流产。

政府对于杜绝乱抓无辜是严肃和认真的,可是对于放过罪犯过于宽容。

我们衷心希望联邦以及省的执法司法职能部门能清晰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主旨:即,迟到的正义就是正义的缺席!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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