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2024年7月18日实施《住宅租务规例》 (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 修订案,要求业主及置业者因个人或大厦管理员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单位时,必须给予租客四个月通知,而非两个月通知,使租住者有更多时间另觅新居。租住者对《终止租约通知》(Notice to End Tenancy, NTE) 提出异议的时间,亦从15天增加至30天。
自修订案生效以来,省府听取业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得知4个月的通知期可能会妨碍首次置业者购买已有租住者的房屋,尤其使用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 (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CMHC) 计划购买房屋的买家,因为该计划要求物业在被收购时处于空置状态。根据CHMC 规定,持有受保按揭贷款的买家必须在交易完成时收楼,因而要求物业必须空置。此外,4个月的通知期未必能配合置业者的房贷承诺,房贷承诺可能会在交收日期之前到期。延长通知期可能影响买家符合相关要求,以致可能导致他们的房贷资格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