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置業者收回物業作個人用途 通知期修改至3個月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訊】卑詩省政府正修訂置業者的個人使用通知期為3個月,以改善首次置業者的情況,並確保租住者有超過兩個月的通知去另覓新居。

省府2024年7月18日實施《住宅租務規例》 (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 修訂案,要求業主及置業者因個人或大廈管理員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單位時,必須給予租客四個月通知,而非兩個月通知,使租住者有更多時間另覓新居。租住者對《終止租約通知》(Notice to End Tenancy, NTE) 提出異議的時間,亦從15天增加至30天。

自修訂案生效以來,省府聽取業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後,得知4個月的通知期可能會妨礙首次置業者購買已有租住者的房屋,尤其使用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 (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CMHC) 計劃購買房屋的買家,因為該計劃要求物業在被收購時處於空置狀態。根據CHMC 規定,持有受保按揭貸款的買家必須在交易完成時收樓,因而要求物業必須空置。此外,4個月的通知期未必能配合置業者的房貸承諾,房貸承諾可能會在交收日期之前到期。延長通知期可能影響買家符合相關要求,以致可能導致他們的房貸資格被取消。

為了回應這項意見,省府正採取行動修改規例,允許業主在代表買家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通知期為3個月,而提出異議期則為21天。全新通知期將於 2024年8月21日生效。

省府在最初修訂案時加入一些條款,以便在需要緊急行動時,能夠迅速地作出改動。

打算自己或讓近親搬入出租單位的業主,在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仍須給予租客四個月的通知期。同時,該物業的租住者仍有30天向業主提供有關終止租約的異議。搬入該物業的人士必須居住至少12個月,惡意迫遷的業主亦可能會被命令向喪失居所的租住者支付12個月的租金。

省府繼續採取行動,以支持租住者和業主,包括最近為阻止惡意迫遷所作出的修訂,以及為業主啟動全新門戶網站。此舉可在當出現租務問題時,更快採取解決行動,並縮短住宅租務處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RTB) 的輪候時間。自 2022 年11月以來,住宅租務處的輪候時間減少近54%,主要是因為增加人手、改善服務和作出投資,以加快提供解決方案。處理有關拖欠房租和/或水電費糾紛的快速聆訊會的輪候時間,從2023年2月的10.5周,縮短至2024年5月的稍多於4周,即是減少超過52%,以便為等待「收樓」的業主提供更快的解決方案。

對此修訂有任何疑問的人士,或自7月18日以來已提交終止租約通知的業主,可在上午9時至下午4時之間致電住宅租務處,低陸平原地區請致電604-660-1020,維多利亞請致電250-387-1602,卑詩省其他地區請致電1-800-665-8779,並瀏覽住宅租務處的網站。

(圖:加通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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