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2024年7月18日實施《住宅租務規例》 (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 修訂案,要求業主及置業者因個人或大廈管理員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單位時,必須給予租客四個月通知,而非兩個月通知,使租住者有更多時間另覓新居。租住者對《終止租約通知》(Notice to End Tenancy, NTE) 提出異議的時間,亦從15天增加至30天。
自修訂案生效以來,省府聽取業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後,得知4個月的通知期可能會妨礙首次置業者購買已有租住者的房屋,尤其使用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 (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CMHC) 計劃購買房屋的買家,因為該計劃要求物業在被收購時處於空置狀態。根據CHMC 規定,持有受保按揭貸款的買家必須在交易完成時收樓,因而要求物業必須空置。此外,4個月的通知期未必能配合置業者的房貸承諾,房貸承諾可能會在交收日期之前到期。延長通知期可能影響買家符合相關要求,以致可能導致他們的房貸資格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