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换窗,可能会被要求拆除,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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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星岛地产王
Dreamstime image of man updating window, for Gerry Hyman col, homes, jane vdv Man worker mounting window on balcony. Uploaded by: jane vdv

原标题:业主对公共元素进行加建或改动 必须获立案法团批准并签订协议

我们的共管物业业主立案法团发现,一名正在出售单位的业主,曾经改动楼房的公共元素(common elements,例如窗户等),但该名业主没有按照《共管物业法》(Condominium Act)第98条的规定,在改动前与立案法团签订协议,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共管物业法》第98条允许业主对公共元素进行加建、改动或装修工程。不过,业主必须先获得立案法团的批准。

第98条也规定,业主必须与立案法团签订协议,该份协议并须登记入业主单位的业权资料内。协议必须注明,相关的改动工程费用如何分摊,以及在维修和保险事务上,业主和法团所应负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法团不批准(或不准备批准)业主的改动申请,又或者如果改动申请获得批准,但业主未能达成所需的协议,则相关的改动可能被要求拆除。 

假如单位准备出售,在提供给买方的物业状况证明书(status certificate)内可以注明,如果现有业主未有进行所要求的拆除工程,新的业主将要承担相关的拆除工程。

业主立案法团最近批准了一项非常昂贵的窗户更换计划。请问业主立案法团能否在未经业主投票同意下这样做?

法团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毋须经过业主同意,便可进行更换窗户工程:

  • 窗户已经损坏,需要更换;
  • 业主立案法团的声明没有按照最新的《共管物业法》进行修改,令每一位单位业主均有责任分担窗户的维修或替换费用。

如果不需要更换新窗户,或如果每位业主都有责任更换窗户,法团仍可以按照《共管物业法》第97条的规定,更换窗户。

如果这样做,业主委员会必须向业主发出通告,解释建议中的更换窗户工程详情。该项通告必须注明工程的评估成本,以及法团建议如何支付该笔费用。

同时,通告亦必须说明,单位业主有权要求召开业主会议,就更换新窗户一事进行投票。如果业主在通告发出后30天内没有要求召开会议,法团便可以进行相关工程。 

如果法团按要求召开会议,而业主没有投票反对更换窗户,法团亦可以展开更换窗户工程。

Gerry Hyman是多伦多共管公寓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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