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從行駛的校車上跳下 校車公司要賠她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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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日前裁定,一家巴士公司將向一名腦部受傷的女孩支付700萬元的賠償金。來自安省Barrie市13歲的女孩Sarah Little(薩拉·利特爾)在2011年6月,因所謂「學校最後一天」的「傳統」,在校車還在行駛的時候,從緊急出口出縱身跳下,導致傷殘。

上訴法院駁回了巴士公司提出的大多數論點,並沒有發現主審法官在此案中對陪審團的指導有任何問題。上訴法院表示:「初審法官沒有在因果關係上誤導,有充足的證據支持裁決和責任分配。」

事件發生在八年級的最後一天,當時利特爾和其他學生正乘坐校車在學校回家的路上。她和她的孿生妹妹已經在校車上坐了很多年,而利特爾,作為一個校車巡檢,知道如何打開緊急門。

有證據表明,在他們學校八年級的畢業生中,從移動的公共汽車上跳下這種危險的做法已經成為一種傳統。儘管知道這有多危險,儘管她的姐姐和其他學生努力勸阻,利特爾還是在公交車停下來讓她下車之前跳下了車。她的頭撞到了人行道上。

法庭記錄顯示,薩拉無法照顧自己,可能永遠不會獨立生活或工作。

經過四周的審判,法院裁定,這名少女對自己的傷害負有25%的責任,剩下的責任則由巴士公司承擔。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沒有遵守自己的政策,沒有向學校通報此前已知的學生在最後一天從公共汽車上跳下的事件。2018年5月,高等法院對她的損失賠償定為700萬元。

在上訴中,該公司要求重新審判或減少賠償。它認為,法官Elizabeth Quinlan在給陪審員的指導中犯了法律錯誤,陪審團本該認為利特爾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高等法院駁回了這些論點。法庭表示,Quinlan已經清楚地列出了導致這名少年受傷的因素,陪審員也知道這些因素。法庭表示,雙方都參與起草了對陪審團的指導,Quinlan提交這些指導時,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

上訴法院表示:「毫無疑問,陪審團對利特爾的辯護立場非常清楚,即她從一輛行駛中的校車上跳下的悲劇性決定應負主要責任。陪審團駁回了她的論點,即(公司)應承擔80%至90%的過失。而判定利特爾女士應有25%的共同過失。」

法院在一個方面確實站在了該公司一邊:它下令重新審判,以決定是否應該根據利特爾獲得的法定事故福利金額減少對她的賠償。(加通社,都市網Rick編譯,圖片來源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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