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員如果認為工作場所不安全可以拒絕上班

加拿大都市网

(■加國有律師行稱,如員工認為工作場所不安全,可拒絕上班,但須符合一定條件。CBC)

隨着加拿大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衝擊,本國有律師行稱,如果員工認為工作場所不安全,例如認為同事可能會把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給自己,他們可以拒絕上班,但要符合一定條件。

據《溫哥華商業》雜誌(Business in Vancouver)報道,律師行McCarthy Tetrault LLP指出,員工因為疫情而拒絕上班,理據可以包括該員工所在的城市、地區、省和工作場所的疫情;員工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員工工作的工作場所類型;具體的工種、性質和工作範圍;工作場所的員工數目和員工與員工之間的距離;僱主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同事是否有感染。

律師行律師行McCarthy Tetrault LLP又稱,卑詩省有法例為不安全的工作場所設定了「過度危險」的門檻。

僱主須遵循公共衛生部門指引

另一間律師行Bennett Jones LLP表示,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允許員工以合理的理由拒絕工作,例如認為工作場所的狀況危險。

律師行Bennett Jones LLP稱,僱主應根據事實評估情況,並遵循立法框架來作出決定。此外,在應對潛在感染時,僱主應遵循公共衛生官員的指引。假如僱員有合理的隔離依據,但沒有表現出任何徵狀,則僱主應考慮無需員工提供醫療證明。

對於無法工作的僱員,僱主應詢問團體福利提供的公司,要隔離的僱員是否有資格領取短期殘疾津貼。有薪病假是否可用於此類工人,也應告知他們有關就業保險的選擇。僱主將需要了解渥太華宣布的新選擇。如僱主有需要,應詢問法律意見。

任職於律師行Borden Ladner Gervais的律師威爾(Robert Weir)表示,若要裁員,僱主應充份了解僱員合約是否受到一些條款保護,以及相關規定。威爾又表示,在員工繼續上班的地方,應保持個人清潔,而公共區域應經常消毒和清潔,並應盡量減少同一時間使用工作場所休息區的人數。
威爾又稱,萬一有員工被檢測到對新型冠狀病毒呈陽性反應,應與公共衛生官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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