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租車兒子開 保險無效要賠3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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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一名母親與親人到卡加利旅遊租車,租車人只填寫她的名字,已被吊銷駕照的兒子於翌日駕駛租車期間發生意外,母親被租車公司入稟追討汽車報銷費用合計逾35,000元;日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租車公司勝訴,母親即使購買額外保險,但肇事者並不在用車人之列,故不在保險條件內,母親需向租車公司賠款。據加通社報道,租車公司Enterprise Rent-A-Car早前入稟安省高等法院,追討安省一名母親理查茲(Tricia Richards),需向租車公司償還一輛出租予她之後,被撞至全損的迷你客貨車車價,預計金額超過35,000元。

事發於2017年4月,來自安省的答辯人理查茲,與包括因違反交通規例被吊銷駕駛執照的兒子等親友,一同到卡加利旅遊,該名母親在卡加利機場向租車公司租用一部2017年Dodge Caravan迷你客貨車,她在租車時填寫資料,表示自己是唯一駕駛租車的人,在租車時有額外購買免卻汽車因車禍損壞賠償保險。並言明會在溫尼辟歸還租車。

然而在租車合約生效翌日,負責租車的女事主兒子便駕駛租車在當地公路發生意外,汽車翻側,損毀嚴重;經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估值後,汽車維修費超過82,000元,租車公司與保險公司商議後決定將車報銷,並向租車的婦人追討該車全費35,311元。

答辯人代表律師向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華傑斯(Justice Russell Raikes)陳詞時表示,當時她也在車上,她駕車到油站入油期間,兒子走到司機座位堅持要駕車,答辯人說當時她極力阻止兒子,但兒子強迫母親一定要讓他開車,答辯人稱當時考慮自身安全,唯有坐在司機位旁看管,但最終仍無奈發生翻車意外,她強調本人在事件中無能為力。

答辯人稱不知道兒子的駕駛執照因違規遭吊銷,直至警方到場調查時才驚悉。

答辯人所說未能說服主審法官。法官認為,根據租車公司提呈的答辯人填寫租車契約寫道,只有答辯人一人可以驅動租車,所以答辯人不能因此推卸責任。另外,答辯人所購買額外汽車意外保障,只涵蓋租車者一人,其他人驅動汽車出意外不獲保障,裁定該名母親必須向租車公司賠款。然而法官不同意租車公司要求該名母親需賠償報銷汽車原本車價,認為租車公司提出的賠償費用,缺乏證據支持,並將釐定賠償金額的聆訊,交由民事法庭法官裁決。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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