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苟仲文 受賄2.36億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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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苟仲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苟仲文去年5月落馬。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苟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6億餘元。
2012年至2013年,苟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專案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苟仲文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苟仲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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