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安省政府宣布,由下周一(8月17日)起,獲法院批准保釋的刑事案件被告,將需要繳交「現金保證金」。
有關改動包括在安省今年6月通過的法例中,但政府此前一直未有公布具體生效日期。
新制度與以往有所不同。過去,被告獲准保釋時一般毋須立即繳交現金,只有在違反保釋條件後,所承諾支付的金額才可能被沒收。
在舊有制度下,被告或其擔保人只需要向法院承諾,如果違反指定保釋條件,便會支付一筆預先訂明的款項。
安省律政廳長Downey表示,保釋制度長期存在漏洞,令暴力及慣犯有機會重返社區後再次犯案。
他指出,市民應該能夠在自己居住的社區感到安全,並相信對社會構成嚴重風險的人不會獲准保釋後再次犯罪。
安省政府表示,被告獲釋後,必須在兩個工作天內繳交全數現金保證金。
安省副檢察長兼社區安全及懲教廳長Kerzner表示,保釋條件並非建議,而是法院命令,違反命令必須產生實際後果。
政府同時表示,將加強追討保釋欠款的措施,包括扣押薪金及銀行戶口、對物業設定留置權,以及扣押及出售財產等。
(資料圖:加通社)T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