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被使用過的」但書條款「究竟是什麼?

加拿大都市网

綜合報道

安省省長福特說,他會引用《人權憲章》中的「但書條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強行通過《更好的地方政府法案》(Better Local Government Act,也稱為Bill 5《第5號法案》)。
何謂「但書條款」?

眾所周知,《人權憲章》是為了保障加拿大公民各項基本自由,例如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遷徙權等。整個憲章由34項條款組成,而第33條稱為「但書條款」,規定政府機構(立法部門)可以通過立法,以超越憲章規定的某些權利和自由。但議會或立法機關引用該條款而通過的法案只有最多5年的時效,到期後,政府必須重新制定法律。
它的起源?

該條款起源在1960年的權利法案,很大程度上它被視為憲章的前身。隨着上世紀80年代初期,聯邦與省政府就《人權憲章》開始談判,當時的總理老杜魯多(Pierre Trudeau)認為不需要這一條款,但亞省和沙省等省份堅持不讓,後來當時的司法部長克里田(Jean Chretien)居中協調,讓該條款僅適用在憲章部分章節,最後老杜魯多不情願地同意了,它於1982年的憲法修正案生效。
適用範圍?

並非憲章中所有的部分都可以被但書條款反駁超越。能被超越的是第二條,涉及基本自由,例如表達、良心、結社和集會自由。關於生命權、自由權和安全權的第7至15條亦能被但書條款超越。該條款不能適用於憲章的一些部分,例如它不能用於反對保護民主進程的條款,因為這將讓獨裁者有機可乘。該條款亦僅限於5年期,這可以確保公眾有機會質疑政府使用該條款的決定。

根據2018年修訂的國會圖書館文件,自從有但書條款以來,很多人對此條款的存在持分歧意見,許多著名的法律人士都對如何使用該條款表示擔憂。

什麼時候使用?

該條款都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如果安省福特政府打算援引這一條款,這將是安省政府首次使用此權力。

1986年,沙省曾使用該條款保護重返工作立法。1988年,魁省使用該條款來保護只使用法語標語的企業和居民。亞省試圖在2000年使用這一條款來反對同性婚姻,但由於婚姻屬於聯邦管轄權,因此失敗了。

之前聯邦哈珀政府在面對安樂死的法院裁決時,就曾被人問及是否考慮引用但書條款超越法院決定;日前橫山輸油管擴建案被法院裁決無效時,亞省政府亦建議杜魯多政府採用此條款。

聯邦政府從未援引過但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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