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女子兩申入加籍遭拒 出入境記錄對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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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入加拿大籍的市民,举起国旗庆祝。资料图片
■■新加入加拿大籍的市民,舉起國旗慶祝。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一名中國籍女子因填報的出入境紀錄次數超過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紀錄的入境次數,居住時間不足,被聯邦公民及移民部拒絕入籍申請,她隨後入稟聯邦法院要求司法複核。聯邦法院上周三(6月20日)裁定,因她無法證明居住時間滿足入籍要求,駁回司法複核申請。

中國籍女子李君(Jun Li,譯音)於2010年9月7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並於2014年12月提交入籍申請,她申報的4年居住計算時間段從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結束,4年總天數為1,460天,入籍要求住滿的天數是1,095天。

根據李君的申報,她在4年間總共有1,124天居住在加拿大境內,但在居住問卷中,李君申報的離境天數為339天,若用4年總數1,460天減去339天,得出李君在加國境內的天數僅為1,121天。

報稱離境34次 入境紀錄僅31次
 
李君後被移民官約見,因居住天數問題,她的入籍申請被轉至法庭,並於2017年8月23日進行審理,她亦提交了更多證明資料佐證。但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根據李君申報的離境天數、可證明的出入境紀錄以及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他不確定的離境行程,最終否決她的入藉申請。
李君申報的資料顯示,在4年中她曾有34次離境,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的紀錄則顯示,她返回加拿大的入境紀錄僅有31次,且在這4年的最後階段,李君於2014年12月19日離開加拿大前往美國,直到2015年1月1日才返回。
 
公民法官對李君申報離境但卻沒有相應入境紀錄的3次旅行進行分析:一次是李君稱2011年7月24日離開加拿大,但證據證明她待在國內的日期僅到2011年7月12日;而最後一次則是李君聲稱她於2012年3月16日離境,但法官發現她最近一次的入境紀錄為2012年2月2日,而2月3日有信用卡交易。

■惹爭議的3次旅行紀錄

根據以上分析,法官確認李君有32次離境,但申報的34次離境紀錄中,有3次因邊境服務局缺乏入境證據而無法確認,且法官留意到李君在申請中一貫報低其離境天數,因此仍對李君所申報的這3次離境日期,以不確定處理。根據32次可確認的離境紀錄,李君共有359天離境,這意味不確定的3次離境旅行中,李君最多只能離境6天,才能滿足在加拿大住夠1,095天的要求。而根據3次不確定行程中最後出現在加拿大的日期,李君是無法滿足1,095天的居住要求的。

 
李君於2017年10月20日向聯邦法院要求對公民法官的判決進行司法複核,她質疑法官在計算她居加天數時未把她抵達和離開的日期計算在內。此外她的入籍申請中有些資料遺失,令呈現給法官的紀錄不完整,而這些遺失的資料,可以證明她曾於2011年11月6日和2012年3月16日離境。
 
官稱李君有義務提供可信證據
聯邦法院於2018年5月22日開庭審理此案,並於6月20日作出裁定,駁回李君司法複核的請求。聯邦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李君的入籍申請於2015年6月11日之前提交,根據當時的政策,離境和入境日期皆應計算入離境天數中。另外,聯邦法院認為,法庭沒有義務提供證明材料,法官亦無義務去彌補李君所提供證據的不足。相反,李君有義務提供可信的證據,但她未能做到,因此聯邦法院認定公民法官的判決沒錯,並駁回李君司法複核的請求。
 

律師稱法官對居住概念 是物理意義上的概念

針對聯邦法院裁決華裔女子居住日數不足被拒入藉,移民律師及移民顧問分析,本案法官明顯認為,居住概念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概念,未實際住滿3年,就不能批准入籍。此外,聯邦法院法官認為,司法複核案件中,法官無權干預公民法官對事實認定,也就是對居住天數的計算需以公民法官計算為準。

大溫移民律師錢路接受《星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而言,聯邦法院在判決入籍案件上,有兩派看法,有一派法官認為,居住這概念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概念,既然法律要求4年中在加居住滿3年,就必須在加拿大實際住滿3年,如果沒有實際居住,就不能批准入籍。另一派法官的看法完全不同,他們認為,居住概念是一個社會心理的概念,居住是按生活重心為標準來確定。

錢路表示,很明顯聯邦法官麥當諾屬於要求實際居住一派,完全不談生活重心。簡單而言,申請女子希望法官裁定,公民法官在計算她居住時間上算錯,但聯邦法院法官指她無權干預公民法官對事實認定,僅能看適用法律是否出錯。也就是說,對居住天數的計算屬於事實認定,這部分由公民法官決定,而申請人也負有舉證責任。此外,根據判決書指,申請女子有3次出境無法被公民法官確認,這令她多達34次出入境,以及整個居住時間,都變得不可信。錢路指出:「這案例告訴我們,申請人在送件時,一定要附上清楚完整出入境紀錄,否則無法最終獲批准入籍。」

華裔移民顧問莫恭佑周二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如果是我幫這女子做申請案,她既然34次出入境美加,就至少要多住34天再送件,但她沒有。加上有3次出境無法被公民法官確認,難怪司法複核會被駁回。」

莫恭佑指出,如果過境美國購物,只要晚上12時前回到加拿大境內,這一天可算作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晚上12時以後才回到加拿大境內的話,這一天就不能算作在加拿大居住,計算居住時間時就要把這一天剔除在外。

他表示,4年內住滿3年,是從申請入籍之日起,往後倒推4年,住滿1,095天,即3年,才滿足居住條件,有資格申請成為公民。計算居住時間,除了自己累計每次出入境時間、得出住加時間來計算外,移民部網站還設有居住計算器,幫助計算居住時間。(記者張文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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