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允許電動滑板車上路 限速4公里 使用者年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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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開始,安省省府參照歐洲城市,容許兩輪電動滑板車可於路上使用的條例,在省內推動5年試驗計劃,讓地方政府自行放寬相關管制,以酌量減輕道路擠塞及推動環保。但是有道路安全團體擔心缺乏安全監管,認為省府應多作諮詢,不該急於推行。

省府於2019年夏季起,展開全省諮詢,研究兩輪電動滑板車在省內道路行走政策是否可行,並在11月宣布自元旦起,進行為期5年試驗計劃,除准許省內地方政府自行選擇及立法,發牌予兩輪電動滑板車於市內行走,也容許出租及共享。

省交通廳冀藉推動試驗計劃,能逐步減少道路擠塞狀況,推動環保,開拓電動滑板車商機。不過安省傷健人士通行聯盟認為,省府落實推動此試驗計劃前,未有周詳考慮兩輪電動滑板車通行市面的安全問題,聯盟主席勒普夫斯基(David Lepofsky)希望能遊說省府,先妥善處理安全問題後,才推出計劃,並非如現在一樣急於推出政策,待出事後才作檢討。

省交通廳表示,在新法例下,兩輪電動滑板車可享有與單車同樣措施,可於路上行走,但不得超過時速4公里,且必須安裝響鈴等安全設施。

使用者須年滿16歲

省府同時規定使用電動滑板車人士,必須年滿16歲,若體重少於45公斤人士,則硬性規定須配戴頭盔。

交通廳發言人亨利(Jacob Henry)表示,省府容許由地方政府,就兩輪電動滑板車自行訂立附例,他稱省府信任各地方政府有能力,保障使用者及行人的安全。

本身為視障人士的安省傷健人士通行聯盟主席勒普夫斯基認為,省府既然推行此試驗計劃,就應由省府主導,規定管有及使用者必須領牌及購買保險,若在行人路上違泊,則應被地方政府拖走或沒收。

他又建議,從事出租電動滑板車的公司,必須負起出租滑板車如涉及意外後的相關責任,也要限制可出租數量。

美密州相關意外增加

美國密芝根州容許兩輪電動滑板車在路上行走,但當地醫院急症室醫生承認,自從法例生效後,相關意外傷及頭部或骨折者明顯增加,原因是法例沒有硬性規定18歲以上使用者必須戴頭盔。關注團體認為不論是省府抑或地方政府,應制定法例,規範騎用電動滑板車者,不論歲數或體重都必須戴上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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