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一位法官裁定,如果因為買方未能履約導致房屋交易告吹,簽約時繳付的定金通常情況下會歸賣方所有,除非定金金額與賣方所遭受損失「不成比例」(星報資料圖片)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如果買方違反房屋買賣協議,而賣方卻以更高的價格再售出房屋時,買方之前支付的定金該如何處理?
一對8旬老夫婦辛哈(Sirish和Irwatti Sinha)在多倫多市Ravensbourne Cr.擁有一棟獨立屋。 2016年,夏比斯塔里夫婦(Davood和Hakimeh Shabestari)同意以1,202,000元的價格,買下該幢獨立屋。交房日期定在2016年8月3日。
夏比斯塔里夫婦根據購房協議支付了6萬元定金。賣家辛哈夫婦就另外一棟房屋簽署了購房協議,這宗交易的交割日期同樣定在了8月3日。
然而,大約在交割之前1個月,買家夏比斯塔里夫婦告訴辛哈夫婦,他們申請按揭不成功,他們返回伊朗後發現在那裡的祖屋也未能賣出,因此將無法按時進行交割。買家知會賣家,因為經濟狀況很差,落實足夠的資金在多倫多購房將會被推延。
當買家明確交易不會完成後,辛哈夫婦於是重新將房屋掛牌求售。結果在2016年8月31日,以1,273,000元成交,即比之前交易議定的售價高出7.1萬元。
前一宗交易的6萬元定金保存在地產公司的信託賬戶中,辛哈夫婦因買家毀約,入稟法院申請該筆定金歸自己所有。夏比斯塔里夫婦則反訴,申請取回定金。
這類法庭簡易程序被稱為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一般來講,申請即決審判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不存在有爭議的事實以及需要進行預審的真正問題。法官Lucille Shaw在2018年1月裁定,法庭簡易程序是及時、可負擔以及與爭議的數額成比例的。
買方夏比斯塔里夫婦稱,因為賣家最終以比當初售價高出7.1萬元的價格售出了房子,因此買方應當拿回定金。
Lucille Shaw法官指出,安省有既定法律,若買方違約,定金將會被賣方沒收,而毋須損失證明。買方唯一能夠索回定金的情況是,法庭相信定金數額與賣方所受損失「不成比例」(out of proportion),令定金如果歸賣方所有,會過分和不合理。
過往的法庭案件中,曾有因買方原因毀約,導致高達售價7%的定金將被沒收的案例。
在這宗案例中,買方辯稱,他們從未違約不完成交易從而失去6萬元定金的意圖。然而,雙方在買賣協議中並沒有指明,一旦交易沒有完成,買方可以取回定金。
法官發現,本案涉及6萬元定金,相當於議定成交價的5%,並非高得與賣方所受損失不成比例。法官最終裁定,賣方辛哈夫婦可獲得該筆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