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法規:公寓陽台安裝遮陽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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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stime pic of umbrella on apartment building balcony, for Gerry Hyman col, homes & condos, jane vdv Uploaded by: jane vdv

(星島資料圖片)

問:我住34樓,陽檯面朝西,夏季午後其熱無比,我可以把遮陽傘夾在陽台欄杆上嗎?它不會是一個永久的固定裝置,因為若我要進入屋內時,我會收起傘。

答:公寓法第98條允許業主在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增加、改變或改進一些物業公共元素。單位業主和法團必須簽訂協議,對物業單位進行登記,具體說明誰來對增加、變更或改進的費用以及維修費和保險費負責。

問題是,你的遮陽傘,即使它是臨時附着在陽台欄杆上,是否也符合第98條的公共元素規定呢?依我之見,你的陽台雖然可以視為是你專用的元素,但它仍然是一個公共元素。因此想在陽台欄杆上放遮陽傘,最好還是事先詢問董事會意見。

問:我最近買了一套新的公寓單元,目前董事會是由建築商任命的。業主何時能夠選舉自己的董事會?

答:公寓法(Condominium Act)要求開發商(declarant,申報人)在大廈章程書和說明(Declaration and Description)註冊之後的10天內,必須任命第一個董事會。董事會必須在法團中20%的單位(或者第一套單位)移交後的90天之內,召開業主大會。在這個會議中,業主們(非申報人)可以選出兩位董事會代表。不過,如果到限期開會日之時,申報人不再擁有大多數的單位,則第一個董事會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

當申報人不再擁有大多數單位後的21天內,董事會(選舉或者指定的)需要召開業主交接會議,選舉新的董事會。在交接會議上,雖然聲明者不再擁有大多數單位,但他們可能仍擁有足夠的單位來成功選出他們數意的董事人選。

問:我們大廈根據工程師的建議,更新了走廊的地毯及牆紙,為此我們的管理費已經上調8.5%。請問董事會是否有權在未經業主表決通過下更新設施呢?

答:如果董事會在工程師協助下,確定地毯和牆紙的磨損達到有必要更換的程度,董事會有義務進行更換,毋須就此向業主提出建議或尋求進行表決。另一方面,如果更換並非必要,只是董事會希望提升或改善走廊,董事會就必須遵照《共管物業法》第97條的規定,才能進行更換程序。第97節規定董事會必須通知單位業主將會舉行一次業主大會就是否更換走廊設施進行表決,而董事會必須取得最少15%的單位業主同意,才能啟動表決程序。

作者Gerry Hyman為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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