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用槍自衛案例 正當防衛的最低限度在哪裡?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报

2016年8月9日,薩斯卡川省,時值盛夏。

三男兩女5個年輕人前往梅蒙特河消暑。游泳、喝酒、打槍(他們帶有一枝.22小口徑步槍),玩得不亦樂乎。下午打算回返時發現,他們的越野車爆了一個胎。

年輕人溜進一家農戶,打算搞走那戶人家的卡車。他們用小口徑步槍槍托猛砸卡車車窗。卡車質量不賴,車窗挺堅固,步槍槍托砸斷了,玻璃也沒碎。

心有不甘的這伙年輕人又開車闖入另一個農戶吉拉德•斯坦利的地界。

斯坦利是50多歲的農民。當時正值下午5點來鍾,斯坦利與已成年的兒子在修理地樁籬笆,他老婆開着剪草機在剪草。他們眼看一輛越野車進入他家農場,跳下兩個年輕人試圖開動停在農場的卡車以及一部山地車(ATV)。

斯坦利去工具房取出自己的1947年產蘇制托卡列夫33式手槍(也就是中國五四式手槍所仿製的原型槍),向空中鳴兩槍警告,車下的兩個小夥子飛一般逃走了。

斯坦利不打算讓越野車和車裡的人也跑了,他右手持槍從車窗處接近越野車司機,當時坐在司機位的是22歲的科爾頓•布歇。斯坦利左手深入車窗,試圖拔下車鑰匙。此時右手手槍擊發,擊中布歇頸部,布歇當場身亡。

皇家騎警應招到場,以二級謀殺罪名將斯坦利拘捕。

與南邊的鄰居美國不一樣,加拿大沒有「住宅堡壘法」,屋主無權隨意動用致命武力對付侵入者。從法律實踐來看,所有在家用槍自衛的加拿大人均被警方當場拘捕檢控,無一例外。

檢控的罪名來自兩大類,一類是防衛過當導致的襲擊、過失殺人乃至謀殺罪名。另一類是違反加拿大火器法的相關罪名,如不當保管、使用、擊發槍支等。

加拿大並非不賦予民眾自衛權利。受到侵害時,民眾有權自衛,但需遵循「應用最低限度有效武力」原則,否則即為過當。

從斯坦利案來看,使用槍支與侵入者爭鬥,現場情況可以演變得極為複雜。主動方與被動方、優勢方與劣勢方可能快速轉換,無論是用槍者本人還是法庭,對判定是否正當防衛都有很大不確定性。就該案來說,檢方認為斯坦利一家已經掌控局面,儘管事後發現布歇腿間有一枝已裝彈小口徑步槍,但這幾個年輕人從未拿出槍指嚇屋主,屋主一家當時沒有生命危險,因而起訴斯坦利二級謀殺。

斯坦利與其律師從一開始就不糾纏是否正當防衛這碼子事兒。他一口咬定,當時是槍支走火誤擊發。從始至終都沒人能複製這個走火,但該辯護還是最終取得了成功,2018年2月,陪審團裁定斯坦利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

用槍自衛還有可能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反應。斯坦利案甫一發生即引起全國高度關注,原因其實不在於擁槍自衛權,而是種族衝突。布歇等5名年輕人來自當地原住民社區。長期以來,農戶與原住民就農村治安問題多有芥蒂,雙方屢有積怨。該案迅速引爆社交媒體,雙方支持者貼出大量爭議性言論,有些嚴重到近乎涉嫌種族仇恨。即使該案判決之後的今天,爭議並未平息。

對加拿大擁槍者來說,今年2月發生在阿爾伯塔省卡加利市以南的埃度瓦爾德•莫瑞斯一案,對於澄清擁槍自衛權似乎更有些指標性意義。當時莫瑞斯向兩名闖入他家地界並翻撿他汽車的竊賊開了兩槍,導致一名竊賊受傷。莫瑞斯被捕並被控襲擊、不當使用槍支罪名。

案件騷擾數月,在民眾聲援下,今年6月檢方終於撤銷指控。法官宣布案件撤銷那一刻,法庭爆發出一片歡呼。

史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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