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爾案:金錢、道義和憲制精神(4)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报

上期講到,無論從《人權憲章》,還是《日內瓦公約》,加拿大政府確實侵犯了卡德爾的權利。
我們身處在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恐怖活動用他們不文明、反人道的行為報復、打擊和破壞人類的文明,我們應該怎麼辦?是以暴易暴,用反文明的方式去宣戰?還是堅守我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表面上看,政府向一個參加了恐怖活動的人道歉,還賠償1050萬元,這必然是點燃民憤的。民意調查的結果可以相對地看到人民的意願,當然,這種調查也是帶有一定的局限。例如在一項調查中,也有70%多的民眾認為卡德爾就是一個未成年人,無論美國或者加拿大政府都應該按照未成年人涉罪給予他保護。
其實民意的憤怒只是一種情緒,但不是法律。目前大家只看到和解協議的結果,看不到更多的證據,然後就覺得這種協議帶有政治性,假如筆者先確定這確實是一種政治行為,那麼我們可以從終極往前推演,即政府在操作一個政治事件時,必然有其目的,或者是求得最大的政治利益。

聯邦自由黨政府給一個參加過恐怖活動的公民道歉賠償,政府的得益是什麼呢?從大的角度看,他們得罪了民意;從小的角度看,他們的預算資金中少了一筆錢;如果是為了奚落美國政府,那這種奚落對加拿大有何好處?未來加美之間還要就貿易合作、能源運輸和銷售等談判,加拿大政府沒有理由口袋裡半分錢沒有,就把恩主給羞辱一番吧?如果是為了奚落前朝保守黨政府,但卡德爾案是前自由黨馬田政府惹出來的禍,所以,當我們這樣層層剝離事件的內在聯繫時,我們發現現政府也就是一個擋子彈的活兒。

也許有讀者會說,既然不關你自由黨政府的事兒,為何不把官司打下去呢?得出這樣答案的聽眾,其實是預設了一個前提,就是政府一定能贏這個官司,他們只滿足正義的情緒,看不到法律的冷峻。如果政府官司再輸了,賠出的金額是2000萬元,甚至更多,民眾同樣也是情緒高昂的。

政府在毫無得益的情況下,選擇道歉、賠款和惹惱民意,是不是頭腦一熱做了件蠢事兒?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長古德爾和司法部長威爾森·雷布爾德在新聞發佈會上這樣說:「我們希望加拿大人從中看到兩件事:首先,我們的權利不是在任政府的心血來潮可以定奪的;其次,當政府踐踏公民權利時,代價是非常高昂的。今天的道歉和賠償不是針對阿富汗戰場上發生的事,而是針對卡德爾被俘後和被關押期間加拿大政府的一系列行為和決定做出的。這些行為和決定是清楚的事實,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此作出的判決也沒有任何疑義。加拿大政府違反了最基本的準則,做了錯事,這是沒有疑問的。」

筆者認為我們是否應該放下成見去看待問題,加拿大政府在「賠償,還是打下去」是作過理性的評估的。我們做一筆生意、一個項目,甚至是借出一筆錢,都要評估風險和成本。聯邦政府養着一大幫的精英,他們不都是靠吃黨的飯混下去的,政府的律師完全可以依據案例和經驗去評估這場官司輸贏的把握、以及匡算出打下去會令納稅人虧多少錢,最終作出一個最佳的判斷。 (未完待續)

木然
rmu@singta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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