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人权法庭裁定公寓管理公司须为残疾住户提供平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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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人权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今年较早时候作出一项裁决,强调了共管公寓管理公司为残疾住户提供服务的义务。

波利托(Frederico Polito)于2016年9月搬入位于多伦多艾美特大道(Emmett Ave.)的一栋共管公寓大楼。他现在仍然住在那里。

波利托因为使用助行车,因此进入大楼的前门有困难。他的残疾影响了他的双手,他必须先拉开其中一扇门,然后将他的助行车卡在门之间。

波利托要求公寓管理公司在大楼的前门安装自动开门装置,让他能更容易且安全地进入大楼。

在波利托入住一年后,由公寓管理公司委托撰写的一份工程报告得出结论,前门无法安装符合安省建筑规范的自动开门装置。

相反,管理公司建议在大楼后门安装自动开门装置,不过波利托不满意,并于2017年10月向安省人权法庭提出申请。 2017年12月,在波利托入住15个月后, 大楼后门安装了自动开门装置。

波利托拒绝后门安装自动开门装置的理由是它不恰当,他在其人权申请中声称因为残疾而受到歧视。波利托认为,后门安装自动开门装置不是一个合理的安排,这种安排令人尴尬且伤害了他的尊严,因为其他住户有权使用前门。

仲裁庭在今年4月的裁决中认定波利托的公寓管理公司「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确保弱势群体成员能平等地享受为普通公众提供的服务。」

在得出结论认为在前门安装自动开门装置不可行之后,仲裁庭裁定,将它们安装在后门是一项合理的解决方案。

不过,仲裁庭还裁定,大楼管理公司未能尽职和尽全力处理伯利托的请求,因为从他入住到大楼入口实现无障碍化,整整花了15个月的时间。大楼管理公司因此被要求支付1万元的一般赔偿金,赔偿对尊严、感情和自尊的伤害。

多伦多Lash Condo Law的公寓法律专家拉什(Denise Lash),在她的网站上发表的最近一篇博客中提醒公寓管理公司,本案强调了为残疾住户提供服务的必要性。

拉什认为,公寓管理公司不仅必须评估残疾住户的要求,而且所有提供的服务选项都必须对这个要求开放,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被满足。

作者Bob Aaron是多伦多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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