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連線:大廈建單車庫需要業主贊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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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建單車庫需要業主贊成嗎?

問:我是大廈立案法團的主席,我們現在需要一個單車庫存放乘坐式割草機。大廈目前有一間新建的車庫,用來存放單車,以配合現時禁止在公用露台存放單車的規定,另外也由於單車泊在戶外的泊車架,會被破壞甚至被偷。

一名業主先是強烈反對建單車庫,認為應該由業主進行表決。接該業主又想把自己的雪胎存放在車庫裡,堅持認為他有權這樣做,因為單車庫是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他還聲稱我存在利益衝突,因為我的一名租客有單車。

你建議我要怎麼做呢?

答:如果添加、變更或改善公共設施是必要的,並符合成本分攤協議(cost sharing agreement),而且法團作為該協議的其中一方。法團有權不通知或不經業主投票。

如果是為確保物業使用者安全的需要,或者是為防止物業即將發生的損壞,又或項目的估計費用不超過1,000元以及本年度財政預算共同開支的1%,法團也可以添加、變更或改善公共設施。

如果不是上述前提之一,法團必須向業主發出通知,介紹提案、估算的費用以及法團打算如何支付。通知必須列明:在收到通知的30天內,如果有至少15%的單位業主同意,業主就有權利要求召開會議進行投票。

通知一定要包括1998年《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第46條、涉及申請召開會議的副本。如果法團就項目提案向業主發出的通知,沒有道致召開業主大會,或召開大會的業主沒有投票反對該項目,項目即可以合法地進行。

如果法團被要求向業主發送通知,卻沒有履行,則仍然應該將通知發出。法團一定要給予業主機會,申請就項目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

委員會還應該通過一項批准興建單車庫的決議。你所理解的利益衝突雖然並非《共管物業法》處理的衝突類別,但意味你應該放棄參與法團對決議的討論,並在決議投票中棄權。

《共管物業法》允許業主合理地使用公共設施,不贊成的業主希望把他的雪胎存放在新車庫裡,需服從《共管物業法》以及你們公寓的章程書、附例和規則。考慮到這一點,法團應該通過一條規則,指定車庫僅用於存放單車。

Gerry Hyman律師是多倫多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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