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連線:行人在門前滑倒受傷 房屋業主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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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法典,若屋主未能清除毗鄰私人物業的人行道上的冰和積雪,可能會被罰款125元。但是最近,我收到了多人提問,若因門前人行道的雪未清除,道致有人受傷,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1997年一宗索賠案的裁決,可能超出你的判斷。

多倫多雪天的清晨,通常會在剷冰、掃雪聲中蘇醒。住宅業主不僅要清掃門前的自家車道,連歸市府所有的人行道也要負責清掃。toronto.ca網站指出,市府在多倫多大部分地區的人行道提供機械清雪。然而,在市中心的核心地帶,市府無法提供這項服務。

在無法提供人行道鏟雪的區域,居民和企業主則有責任在降雪12小時內清除鄰近物業的人行道上的冰雪。如果降雪持續數小時,我不能確定,這意味着在降雪結束後的12小時內,還是在積雪深度足以造成行人傷害的12小時內,必須清除冰雪。

如果人行道沒有被鏟清,並且有人因此受傷,會發生什麼?

回溯到1997年1月,邦賈爾迪娜(Concetta Bongiardina)在旺市(Vaughan)Chancellor街一棟屋門前的人行道上跌倒。房屋由曼尼皮尼(Mangiapane)夫婦擁有。邦賈爾迪娜因跌倒受傷而起訴旺市,聲稱人行道上的冰雪對人身安全有滋擾和危險。

旺市否認負有責任,並將房屋業主曼尼皮尼夫婦加入為這宗傷害賠償案的被告。市政府聲稱這對夫婦需要負責,因為他們違反了要求他們清理人行道的市府附例。

曼尼皮尼夫婦向法庭申請駁回指控。他們認為隻是簡單違反附例,不應將隨之產生的任何損害責任強加於己。

初級法院否決了旺市政府對業主的索賠,旺市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法官麥克弗森(James MacPherson)同意初審判決,並駁回對曼尼皮尼夫婦的索賠。法庭裁定,業主沒有法定責任或普通法責任,去清除鄰近物業的公共人行道上的冰雪。

只有兩個例外。一是,如果業主確實佔用人行道,例如一家雜貨店或咖啡店。第二種,如果有東西例如水,從業主的物業中溢出,使人行道變得危險。

上訴法庭指出,安省各個市政府不能將城市人行道的維護責任推卸給旁邊的業主或土地佔用人。

法官麥克弗森寫道:「加拿大納稅人希望他們的市政府能夠迅速有效地行動,保持街道和人行道暢通安全。」

鄰近人行道的土地的所有者和佔用人,可能因違反市府關於清除冰雪的附例而被處以罰款,但對由此造成的傷害不承擔責任。

 

作者Bob Aaron為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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