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挂牌协议前 卖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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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业主通过经纪挂牌出售物业,通常要签署一份挂牌协议(listing agreement),而卖家和经纪双方,在这份协议下均有权利也有责任。

挂牌协议(listing agreement)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卖家签署了挂牌协议之后,就从普通的消费者变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客户(client),而该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意味着卖家销售代理及经纪公司的其他员工,在交易中必须听从卖家的指引,照顾卖家的最佳利益、以及保护卖家隐私等。而卖家则在合约商定的一个时间段内,仅仅与签约的这家公司合作卖房。

有时,卖家可能与超过一家经纪公司签署联合挂牌协议(co-listing agreements)处理售屋事宜。联合挂牌有多种原因,例如一对共同拥有一栋物业但已分居的夫妇。如果选择签订联合挂牌协议,卖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同意支付的佣金总额,并且指明挂牌经纪公司自行决定他们之间的佣金分享比例。

必须注意的是,在挂牌协议生效期间,即使卖家自己找到买家,也可能需要根据挂牌协议支付经纪佣金。另外,如果挂牌协议中包含“延长期”条款(holdover),即使该份协议已经到期结束,但卖家是在延长期内将房子卖出,而买家又是在挂牌协议有效期间,通过经纪介绍而认识的,那么卖家仍然需要向经纪支付佣金。

作为卖家,首要责任是在签署挂牌协议前详细了解协议内容,例如,协议中是否包括“延长期”条款,如果有,期限有多长?一些专门的服务,例如房屋售前美化和整理房屋的费用,是由你还是由经纪公司负担;卖家需要确定最后要向经纪支付的佣金总额,包括是否有花红或削减佣金的条款。

此外,经纪如何安排潜在买家参观物业,如何进行宣传和卖房策略的细节等。卖家如有疑问或含糊地方,不要惧怕要求经纪解释清楚,或请他们逐条通读。建议卖家在签署挂牌协议前,最好咨询地产律师。卖家还有责任向经纪和潜在买家诚实公开自己物业的维修状况,以及其它特别事项。

卖家有权挑选最适合代表自己的经纪,因此有关经纪的业绩和声誉非常重要,其次就是有关经纪能够提出一个积极和周全的宣传计划,协助卖家以最理想的条件出售物业。一般而论,曾经对经纪有过不愉快经验的卖家,绝大多数涉及三个理由,包括挂牌时期太长,以严重低于叫价出售物业,以及经律师多次托管物业后才成交。

作者:Joe Ri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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