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掛牌協議前 賣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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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業主通過經紀掛牌出售物業,通常要簽署一份掛牌協議(listing agreement),而賣家和經紀雙方,在這份協議下均有權利也有責任。

掛牌協議(listing agreement)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賣家簽署了掛牌協議之後,就從普通的消費者變為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客戶(client),而該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意味着賣家銷售代理及經紀公司的其他員工,在交易中必須聽從賣家的指引,照顧賣家的最佳利益、以及保護賣家隱私等。而賣家則在合約商定的一個時間段內,僅僅與簽約的這家公司合作賣房。

有時,賣家可能與超過一家經紀公司簽署聯合掛牌協議(co-listing agreements)處理售屋事宜。聯合掛牌有多種原因,例如一對共同擁有一棟物業但已分居的夫婦。如果選擇簽訂聯合掛牌協議,賣家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同意支付的傭金總額,並且指明掛牌經紀公司自行決定他們之間的傭金分享比例。

必須注意的是,在掛牌協議生效期間,即使賣家自己找到買家,也可能需要根據掛牌協議支付經紀傭金。另外,如果掛牌協議中包含「延長期」條款(holdover),即使該份協議已經到期結束,但賣家是在延長期內將房子賣出,而買家又是在掛牌協議有效期間,通過經紀介紹而認識的,那麼賣家仍然需要向經紀支付傭金。

作為賣家,首要責任是在簽署掛牌協議前詳細了解協議內容,例如,協議中是否包括「延長期」條款,如果有,期限有多長?一些專門的服務,例如房屋售前美化和整理房屋的費用,是由你還是由經紀公司負擔;賣家需要確定最後要向經紀支付的傭金總額,包括是否有花紅或削減傭金的條款。

此外,經紀如何安排潛在買家參觀物業,如何進行宣傳和賣房策略的細節等。賣家如有疑問或含糊地方,不要懼怕要求經紀解釋清楚,或請他們逐條通讀。建議賣家在簽署掛牌協議前,最好諮詢地產律師。賣家還有責任向經紀和潛在買家誠實公開自己物業的維修狀況,以及其它特別事項。

賣家有權挑選最適合代表自己的經紀,因此有關經紀的業績和聲譽非常重要,其次就是有關經紀能夠提出一個積極和周全的宣傳計劃,協助賣家以最理想的條件出售物業。一般而論,曾經對經紀有過不愉快經驗的賣家,絕大多數涉及三個理由,包括掛牌時期太長,以嚴重低於叫價出售物業,以及經律師多次託管物業後才成交。

作者:Joe Ri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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