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TFSA账户!男子3年狂赚60万 但因一个细节被罚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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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TFSA账户的要小心了!

联邦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提醒所有加拿大人,如果你在免税储蓄账户中频繁交易有价证券,加拿大税务局可能会认为这种活动构成了一种商业行为,TFSA 不仅不能免税,反而可能要为其商业收入纳税!

TFSA 中频繁交易一直是加拿大税务局审计和重新评估活动的重点领域。最近的这起案件是纳税人对 2023 年税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这位投资人来自温哥华,他在 2009 1 2 日该计划推出之初就开设了自己的第一个 TFSA,并通过频繁交易低价股,在三年内将 TFSA 1.5 万元增长到 61.7 万元以上。

这是一个自我运作的 TFSATFSA 购买和出售的所有证券都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包括:货币、担保投资证(GIC)和其他存款;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多数证券,如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和期权,以及交易所交易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共同基金和独立基金的单位;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务;以及具有投资级评级的债务。

纳税人在其 TFSA 中主要投资于不支付股息的投机性股票,其中大部分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初级矿业仙股。TFSA 持有大部分股票的时间都很短。

TFSA 的前三年(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他每年都在 1 月初存入允许的最高限额 5,000 元。到 2011 12 31 日,他的 TFSA 已经增长到 617,371 元的市值。到 2012 年底,TFSA 的市值降至 564,483 元。2013 1 月,该投资人出售了其 TFSA 中的所有证券,并在免税的基础上提取了近 547800 元的收益。

加拿大税务局对其 2009、2010、2011 和 2012 纳税年度的 TFSA 进行了重新评估,依据是 TFSA 在这些年度中每年都开展了合格投资交易业务,因此开展该业务的收入应纳税。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的应纳税收入分别为 44,270 元、180,190 元、330,994 元和 14,027 元。

一般来说,加拿大税务局在决定纳税人从证券中获得的收益是否构成经营业务时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交易的频率、持有证券的时间、收购证券转售获利的意图、证券的性质和数量以及用于该活动的时间。

在税务法院,法官表示,根据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毫无疑问他在其 TFSA 中开展了股票交易业务。这样做的后果在《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即 TFSA 的收入一般免税,但有两种例外情况:TFSA 持有非合格投资或作为一项业务开展。如果其中一种例外情况适用,则 TFSA 应为其应税收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则与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或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RIF)的主动交易规则形成了直接对比。

《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如果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和注册退休收入基金的收入来自于符合条件的投资,则这两种计划均可免缴营业收入税。

“这意味着……如果 RRSP 或 RRIF 从事各种证券的日间交易业务,只要交易活动仅限于买卖符合条件的投资品,则无需为该业务所得收入纳税。”

该纳税人试图辩称,RRSP 无需为合格投资日间交易的营业收入纳税的规则也应适用于 TFSA。”他说:”没有任何立法目的规定 TFSA……对从事合格投资交易业务的收入征税,而从事同样业务的 RRSP 却无需纳税。”

但税务法院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他指出,在涉及计划中的商业收入时,议会有意选择不将 TFSA 制度与 RRSP 制度相同。

他在判决中说:”如果议会也打算对 TFSA 从从事特定类型的业务(即合格投资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免税,那么议会就会像对 RRSP 一样进行相应的立法。”

法官的结论是,该纳税人显然是在其 TFSA 中从事贸易业务,他是一名专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经验,经常进行交易,买卖的股票大多是投机性的,并在短期内拥有这些股票。因此,TFSA 被认定应纳税。

该纳税人就这一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上周审理了此案。在一份简短的、长达五页的口头裁决中,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确认了税务法院的裁决,认为其结论 “没有法律错误”。

上诉法院同意,纳税人对《所得税法》中合格投资规则的一厢情愿的解读 “缺乏规则文本、上下文和目的的支持”,等同于重新起草条款……本法院无权制定新的税收政策或修订现行税收立法”。

因此,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并判定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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