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被指漏稅 Loblaw須繳稅3.68億

加拿大都市网

■■Loblaw行政總裁Galen Weston今年3月在公司年會上說明財務情況。 加通社

綜合報道

加拿大連鎖超市集團Loblaw Companies因在中美洲巴巴多斯(Barbadian)的銀行子公司漏繳稅款,被加拿大稅務法庭下令支付3.68億元稅款,Loblaw表示將提出上訴。

據《加通社》報道,這筆3.68億元稅款在第三季度的賬目上將會呈現,摺合約每股98仙。

稅務局在法庭文件中指出,Loblaw Financial Holdings在巴巴多斯設立Glenhuron Bank(GBL),它看起來像一間外國銀行,但卻沒有行使銀行的規則,例如GBL不接受巴巴多斯居民存款,也不向他們提供國際金融服務。銀行的收入來自替Loblaw集團投資、管理貸款和資金、以及進行其他財務活動,相關活動不屬於銀行業務。

法庭認定並無故意逃稅

根據加國稅務法,加拿大企業投資外國銀行可享有免稅待遇。

稅務法庭法官米勒(Campbell Miller)在長達124頁的裁決書中說,Loblaw設立GBL確實獲得了稅務優惠,但它最初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優惠,不是故意迴避交易。

不過,米勒指出,GBL的收入來自投資業務,應該納入Loblaw的「外國應計財產收入」,因此最終還是需要繳3.68億元稅款。 

Loblaw對法庭認定其沒有故意逃漏稅表示高興,但對最終法庭還是要求繳交3.68億元稅款感到遺憾。

公司聲明中提到:「這證實了我們一直以來所說的:GBL是為合法的商業目的而建立的。」「儘管法官支持Loblaw大多數方面的立場,但他對技術稅法解釋的決定,令我們不能接受,我們將上訴。」

就算要繳交3億多元款項,但Loblaw表示,不會對其資本投資計劃、股息增長或股票回購計劃產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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