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章子怡離婚上熱搜,這些法律知識要注意|專訪安省持牌律師董婧琨

加拿大都市网

近幾年,明星們的離婚事件讓我們這些吃瓜群眾應接不暇。10月23日,汪峰、章子怡官宣離婚。這次,汪峰可是真的上頭條了……不過兩人的是是非非,今天們節目在此不做討論,只探討在離婚的過程中,我們有可能忽視的法律常識。我們邀請到安省持牌律師,同時是JYD LLP 律所的合夥創始人董婧琨女士做客節目,從專業角度為我們做分享。

採訪嘉賓:

董婧琨,是一名安省持牌律師,同時是JYD LLP 律所(https://jydllp.com/)的合夥創始人。JYD LLP是位於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律師事務所,服務範圍主要包括移民申請,地產及商業交接,家庭法以及遺囑公證等。

採訪內容:

問: 有傳聞稱汪峰和章子怡並未領取結婚證書,而是同居配偶的婚姻關係。跟國內不同,在加拿大,Common Law Spouse同居配偶也是受到法律認可的一種婚姻狀態,那麼是否領取那張marriage certificate 到底有什麼區別和影響呢?

董律師:

首先,對於Common Law spouse的定義在加拿大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在BC省,家庭法對同居配偶的規定是雙方在一起居住生活不少於兩年或是雙方有共同的孩子,而安大略省要求雙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時間不能少於三年。那麼即使在同一個省份,common law spouse的定義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以及法律條文中也是不同的。我這裡只對安大略省的相關條款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安省的家庭法規定兩個人在一起持續同居生活不少於三年或者雙方在同居關係中有共同的孩子可以被認定為common law spouse 同居配偶。

在房產土地的轉讓中,受讓人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轉讓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land transfer tax, 安省的土地轉讓稅法對common law spouse的定義與家庭法的定義是一致的, 也就是說同居生活超過三年,或者有共同的孩子。Spouse配偶之間的轉讓,在土地轉讓稅上有特別的規定,與今天的話題無關,這裡不做深入的探討。

那麼與之不同的是,在移民法的範疇內,雙方持續同居時間滿足一年以上即可符合同居配偶移民擔保要求。

在稅法的範疇內,對同居配偶的同居時長要求也是持續居住滿12個月以上就可以。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不同的背景下,這邊的法律對於common law spouse的定義各有不同。

舉例來說:小張和小王是一對兒情侶,他們2020年開始交往並同居,小張21年憑藉自身條件和資質通過移民申請獲得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小王作為小張的同居配偶(他們此時已經同居滿一年),也成功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然而22年,小張和小王感情出現危機,決定分手,他們倆沒有孩子。在同居期間,小張屬於高收入群體,小王沒有穩定工作。那麼分手時,小王是否有權利以同居配偶的身份向小張要求其支付配偶贍養費或是要求財產分割呢?很多人會認為既然小張和小王以同居配偶身份移民,他們是法律認定的common law spouse, 那麼小王當然可以以同居配偶的身份主張配偶贍養費,但是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按居住年限來算,安省的家庭法要求雙方共同居住滿三年才算同居配偶,才可以根據家庭法主張配偶贍養費。小張和小王在一起居住的時間只有兩年,不滿足安省家庭法規定的同居配偶要求。而小張和小王可以以同居配偶的身份共同申請移民,是因為在移民法的規定下,共同居住滿一年即符合配偶移民的要求。

因此,同居情侶或事實婚姻的認定在不同情境下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聽眾朋友有具體移民需求或保護自己名下財產的需求,建議諮詢律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問:在安省,同居配偶和已婚配偶在家庭法範疇內的所享有的權益區別有哪些?

董律師:

  1. 財產分割

剛剛有提到在安省如果雙方在一起居住滿三年以上,或是雙方有孩子,就滿足了同居配偶的要求。但是在安省,同居配偶並沒有類似於已婚配偶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的權利,也無法像已婚夫妻一樣分割法律定義下的婚姻住房。

  1. 分手時家庭住房的居住權

先簡單講一下這個在這邊常提到的matrimonial home,在離婚或分居時,matrimonial home主要指雙方在separation date分居時共同居住生活的房產。

如果是領了結婚證的法定夫妻,無論這個家庭住房matrimonial home的產權在雙方共同名下或只在一個人名下,分手後,雙方都有權繼續居住在這個房子里,另一方不能因為自己是房子的獨立所有權人而要求自己的法定已婚配偶離開居所。並且即使房子的產權只登記註冊在一個人名下,這一方未經過法定已婚配偶的同意或者沒有法院的法令允許,是不可以單獨出售這個家庭住房或給家庭住房辦理抵押貸款的。

安省的法律並不認可同居配偶享有同法定夫妻一樣的家庭住房權利。所以,如果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產權登記註冊在一個人名下,這一方不需要經過同居配偶的同意,是可以單獨出售這個住房或給住房辦理抵押貸款的。如果雙方面臨分手,房屋的戶主是可以要求不在產權上的一方離開該住所的。

但是, 如果不在產權上的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在同居期間自己為該房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比如在居住期間,這一方支付了房屋的貸款、地稅、水電煤氣等費用,那麼根據普通法的一些案例和公平法的法律原則,他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要求繼續居住在該住所,或要求返還他為該房產所支付的金錢,或是根據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1. 配偶贍養費

就配偶贍養費而言,也就是我們會提到的spousal support,同居配偶根據實際情況是享有訴求配偶贍養的權利的。那麼具體需要考慮很多方面的因素來判斷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比如說雙方的收入、雙方同居年限、雙方是否有孩子等等。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同居時間很長,甲方負責賺錢養家,乙方承擔了大部分家務和照顧孩子的義務,那麼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配偶贍養費,以維持其同居期間的生活水平。

  1. 孩子撫養費

就孩子的撫養費child support而言,這與配偶雙方結婚或者同居的狀態無關,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主要來源於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和撫養義務,因此同居配偶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1. 遺產分割

如果雙方是領了結婚證的法定夫妻,一方去世,在其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順位繼承,他的遺孀和孩子會繼承他的遺產。然而以上並不適用於common law spouse同居配偶。

問:如果不領證,只想保持同居情侶或配偶的關係,如何保障雙方各自的權益呢?

董律師:

同居情侶如果同居時間較長,經濟上又並非完全獨立,或是育有孩子,分手時極有可能也會像已婚夫妻一樣出現糾紛,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財產,希望從源頭來規避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同居情侶也可以考慮通過同居協議的形式來實現這一目的。

在協議中,雙方就可以將自己同居時擁有的財產以及兩人都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以協議的形式確立,在雙方律師都確保雙方理解簽署協議效力的情況下籤署,分手時兩人就以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協議的另一大優勢就是以書面形式確立了雙方共同的意願,具有靈活性。

總結一下,無論你是同居情侶或是準備結婚,或者是已經結婚的狀態,都可以考慮通過律師起草domestic contract 以協議的形式將雙方達成一致的財產分割分配方案呈現出來。傳統觀念中,很多人會覺得做婚姻財產協議或同居協議會傷到兩個人甚至兩家人的感情,其實換一種觀念,當你將這些事情都談好後,兩個人的情感更加存粹,也避免了日後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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