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沈晨点评孟晚舟引渡案

加拿大都市网

《都市脉搏》访谈嘉宾:沈晨 – 刑事辩护律师

 

【加拿大都市网】经过两年半的审理,孟晚舟引渡案听证会8月18日下午结束。预计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将于10月下旬公布最终裁决。《都市脉搏》节目邀请到律师Jake Shen,点评孟晚舟引渡案最新情况。

 

《都市脉搏》访谈嘉宾:沈晨 – 刑事辩护律师

沈晨毕业于Osgoode Hall法学院。主要致力于刑法辩护,他是一位有着丰富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教育和实践背景,极大地提高了他在法庭上的辩护技能。

 

据CBC记者@proctor_jason推特表示,法官设定了下一个听证会:加西时间10月21日早上9:15分。但法官称10月21日并不会做出最终裁决,届时公布最终裁决时间。

听证会结束之后,华为加拿大公司就孟女士引渡案发表了声明,称孟晚舟女士在被捕多年后,被指控的多个欺诈案,没有一个能证明造成实际伤害。从一开始华为就对孟女士的清白有信心,并相信加拿大的司法系统。因此,华为一直支持孟女士对正义和自由的追求。我们将继续这样做。”

孟晚舟辩护律师的庭审陈述

辩方律师认为孟的陈述没有使汇丰面临任何实际风险/损失,包括声誉风险、贷款风险、制裁风险。辩方律师本案存在“证据真空”,美国试图用“有根据的猜测和推测”来弥补其针对孟女士的证据中的漏洞。具体如下:

  1. 辩方律师Scott Fenton指出,孟晚舟的陈述没有使汇丰面临任何实际的、可量化的经济风险/损失,不满足加拿大欺诈法损失要件的要求,因此案件不成立。

在加拿大欺诈法下,损失需要是现实的、可量化的金钱损失/损失风险(不能是零损失/风险)。汇丰没有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罚款或处罚,而且美国对银行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很小,不能被称为“剥夺”(检方此前称汇丰被剥夺了了保护自己的机会)。纯臆测、假设的或过于遥远的经济风险,或与欺诈行为无因果关联的风险均不满足法律要求。

检方的损失理论及其所依赖的无需实际损失/损失风险的单个案例及学者论述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与最高院先例不一致。

辩方:所犯罪行涉及标的物的金额是指受害人所遭受损失或所面临损失风险的金额。损失或损失风险不能是理论上的,必须是真实的。损失或损失风险必须是可确定的。

法官:你觉得“必须”和风险或损失的量化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除了这个问题,这和其他任何量刑问题不是一样吗?有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可能并没有体现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不是吗?

辩方:有不同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到量刑。

法官:这不就是你在说的问题吗?

辩方:Doherty法官表示,针对欺诈问题,损失的金额很重要。欺诈涉及的金额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法官:但同样,在过失杀人案中,道德罪责是一个重大考虑因素,可以将判决从缓刑改为无期徒刑。但这一点却不包含在刑法典或犯罪的正式构成要件中。

辩方:但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一个涉及损失或损失风险的案件。可以肯定的是,检方至少必须能够对风险进行大致量化。所指欺诈行为造成了多大的风险?

法官:谢谢你的观点。但如果你认为你已经明确说明你的观点,我想告诉你,并没有。

辩方:不能什么都没有。必须要有证据支持。

法官:那是另外的问题。

辩方:在几乎所有情况下,欺诈的量级都是可衡量的,并且都会在判决中提到。没有一个案件的欺诈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失风险)是完全无法确定的。

……

辩方:我想谈谈您提出的可量化的问题。除了Doherty法官对这一点的看法之外,我想还想提出以下几点:首先,损失或损失风险的价值必须大于零。如果为零,则不存在损失或损失风险。第二,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必须是Olsen案中所规定的确凿证据。反过来说,即第三点,损失或损失风险不能是猜测性或理论性的。最后一点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损失或损失风险通常很容易量化。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基于申请人的PPT,汇丰银行面临可量化或可度量的损失风险。所以说,这是一个零损失的情况。因此,本案不符合最基本的证据要求,所以不构成欺诈。

  1. 辩方律师指出,孟晚舟的陈述没有使汇丰面临任何声誉风险。

(1)   美国起诉案件记录(ROCs)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汇丰银行因孟晚舟的PPT陈述遭受了切实的、附有金钱损失的声誉风险;

(2)   单纯的声誉风险不是欺诈法保护的利益,而是需有具体、现实的证据证明,受害者因欺诈行为,受到了附有现实金钱损失/损失风险的声誉损害;

辩方:接下来我将讨论的是声誉和贷款损失风险。我们认为,三份起诉案件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孟的PPT陈述引发了任何声誉风险。第二,声誉风险不是第380条规定的受保护利益。第三,没有证据表明理论声誉风险与有形金钱损失风险有关。第四,《起诉案件补充记录》中与声誉风险有关的笼统主张缺乏针对性,与申请人的PPT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 辩方律师指出,孟晚舟的陈述没有使汇丰面临任何的贷款风险,本案存在“证据真空”。

ROCs没有证据支撑汇丰因孟晚舟PPT陈述做出贷款而遭受了任何切实的损失/风险,孟晚舟陈述及PPT内容与汇丰任何声称的贷款损失/损失风险之间也没有因果连接。

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具体证据证明由于孟晚舟陈述,汇丰的任何既有贷款或未来贷款处于更大的风险状态。

辩方:关于贷款损失风险,我们认为,没有证据支持《起诉案件补充记录》中提到的任何损失因孟的PPT而面临更高的损失风险。存在证据真空的情况。检方要成功推进贷款损失风险的主张,就必须提供证据表明以下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孟的PPT,银行因贷款损失风险而面临非理论的、切实的损失风险。他们只是面临着不还款的风险,而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此风险。因此,检方对这些其他类型风险的立场纯粹是缺乏证据的,也缺乏任何因果关系。坦率地说,检方关于损失的论点与他们去年的双重犯罪论点非常相似,当时法官拒绝了双重犯罪论点。因此,《起诉案件补充记录》提交的涉及所谓声誉风险的文件是不充分的。

  1. 辩方律师强调,涉及声誉风险和贷款损失风险必须与制裁有因果关系。但事实上,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联系,汇丰银行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制裁风险,所谓理论上的制裁风险与华为的贷款之间没有联系。

仅根据汇丰依赖PPT采取了经济措施,不能等于损失,而是必须要有具体证据支撑相关损失或损失风险。汇丰在Skycom关户后,还继续为Skycom处理美元清算并从美国中转,这与检方主张的汇丰一直担心Skycom有制裁和声誉风险的主张明显冲突。

辩方:采取经济手段本身并不等同于损失。必须要有具体的证据支持。我要谈的第三点与检方的让步相关,涉及声誉风险和贷款损失风险,检方必须证明这与制裁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我们看来,其中毫无任何关联。我们认为,基于上述理由,汇丰银行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制裁风险。汇丰银行的理论上的制裁风险与Networkers和华为的贷款毫无联系。两者完全无关。请求国未能在证据中提供制裁风险与贷款损失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实那些贷款面临着比其他情况下更高的风险。

辩方:我要谈的第四点是,我们知道汇丰银行继续通过其美国子公司为Skycom清算用于支付给Networkers的美元,从而导致了制裁风险。汇丰银行持续了这种行为。我们认为,检方不能声称贷款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是汇丰银行自己采取了经济行动来保持与华为的关系。通过美国汇丰持续进行清算,这显然与其前述论点相矛盾了。

  1. 关于非制裁风险的主观要件,三份ROC中没有证据证明孟晚舟知道其PPT陈述会给汇丰带来所谓的声誉与贷款风险。

辩方:接下来我想简短讨论损失风险中犯罪意图的部分。昨天我们已经讨论过一点。除此之外,检方试图进一步论述非制裁形式的损失,但没有证据能够建立起与这一论述中的欺诈损失要素相关的欺诈犯罪意图。此处存在证据真空。能够从她的PPT中找到任何支持声誉风险或贷款损失风险理论成立的证据吗?三份起诉案件记录中都没有这样的内容。既没有证据也没有合理的推论来证明风险的增加。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share to wechat

收到多个大学offer,家长如何指导孩子做出选择|专访朱凡博士

多伦多Home Depot等大型商店最新优惠传单

游日注意|东京樱花终于开! 11年来最迟料一周后盛开

廉航来了!多伦多飞往百慕大200加元即可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