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沈晨點評孟晚舟引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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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脈搏》訪談嘉賓:沈晨 – 刑事辯護律師

 

【加拿大都市網】經過兩年半的審理,孟晚舟引渡案聽證會8月18日下午結束。預計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將於10月下旬公布最終裁決。《都市脈搏》節目邀請到律師Jake Shen,點評孟晚舟引渡案最新情況。

 

《都市脈搏》訪談嘉賓:沈晨 – 刑事辯護律師

沈晨畢業於Osgoode Hall法學院。主要致力於刑法辯護,他是一位有着豐富實戰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律師,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教育和實踐背景,極大地提高了他在法庭上的辯護技能。

 

據CBC記者@proctor_jason推特表示,法官設定了下一個聽證會:加西時間10月21日早上9:15分。但法官稱10月21日並不會做出最終裁決,屆時公布最終裁決時間。

聽證會結束之後,華為加拿大公司就孟女士引渡案發表了聲明,稱孟晚舟女士在被捕多年後,被指控的多個欺詐案,沒有一個能證明造成實際傷害。從一開始華為就對孟女士的清白有信心,並相信加拿大的司法系統。因此,華為一直支持孟女士對正義和自由的追求。我們將繼續這樣做。」

孟晚舟辯護律師的庭審陳述

辯方律師認為孟的陳述沒有使滙豐面臨任何實際風險/損失,包括聲譽風險、貸款風險、制裁風險。辯方律師本案存在「證據真空」,美國試圖用「有根據的猜測和推測」來彌補其針對孟女士的證據中的漏洞。具體如下:

  1. 辯方律師Scott Fenton指出,孟晚舟的陳述沒有使滙豐面臨任何實際的、可量化的經濟風險/損失,不滿足加拿大欺詐法損失要件的要求,因此案件不成立。

在加拿大欺詐法下,損失需要是現實的、可量化的金錢損失/損失風險(不能是零損失/風險)。滙豐沒有受到美國監管機構的罰款或處罰,而且美國對銀行採取行動的可能性很小,不能被稱為「剝奪」(檢方此前稱滙豐被剝奪了了保護自己的機會)。純臆測、假設的或過於遙遠的經濟風險,或與欺詐行為無因果關聯的風險均不滿足法律要求。

檢方的損失理論及其所依賴的無需實際損失/損失風險的單個案例及學者論述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與最高院先例不一致。

辯方:所犯罪行涉及標的物的金額是指受害人所遭受損失或所面臨損失風險的金額。損失或損失風險不能是理論上的,必須是真實的。損失或損失風險必須是可確定的。

法官:你覺得「必須」和風險或損失的量化之間有着怎樣的關係?除了這個問題,這和其他任何量刑問題不是一樣嗎?有時,重要的考慮因素可能並沒有體現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中,不是嗎?

辯方:有不同的因素可能會影響到量刑。

法官:這不就是你在說的問題嗎?

辯方:Doherty法官表示,針對欺詐問題,損失的金額很重要。欺詐涉及的金額是一項重要考慮因素。

法官:但同樣,在過失殺人案中,道德罪責是一個重大考慮因素,可以將判決從緩刑改為無期徒刑。但這一點卻不包含在刑法典或犯罪的正式構成要件中。

辯方:但我們正在處理的是一個涉及損失或損失風險的案件。可以肯定的是,檢方至少必須能夠對風險進行大致量化。所指欺詐行為造成了多大的風險?

法官:謝謝你的觀點。但如果你認為你已經明確說明你的觀點,我想告訴你,並沒有。

辯方:不能什麼都沒有。必須要有證據支持。

法官:那是另外的問題。

辯方:在幾乎所有情況下,欺詐的量級都是可衡量的,並且都會在判決中提到。沒有一個案件的欺詐行為(所帶來的損失或損失風險)是完全無法確定的。

……

辯方:我想談談您提出的可量化的問題。除了Doherty法官對這一點的看法之外,我想還想提出以下幾點:首先,損失或損失風險的價值必須大於零。如果為零,則不存在損失或損失風險。第二,必須以證據為基礎。證據必須是Olsen案中所規定的確鑿證據。反過來說,即第三點,損失或損失風險不能是猜測性或理論性的。最後一點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損失或損失風險通常很容易量化。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根本沒有證據表明,基於申請人的PPT,滙豐銀行面臨可量化或可度量的損失風險。所以說,這是一個零損失的情況。因此,本案不符合最基本的證據要求,所以不構成欺詐。

  1. 辯方律師指出,孟晚舟的陳述沒有使滙豐面臨任何聲譽風險。

(1)   美國起訴案件記錄(ROCs)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滙豐銀行因孟晚舟的PPT陳述遭受了切實的、附有金錢損失的聲譽風險;

(2)   單純的聲譽風險不是欺詐法保護的利益,而是需有具體、現實的證據證明,受害者因欺詐行為,受到了附有現實金錢損失/損失風險的聲譽損害;

辯方:接下來我將討論的是聲譽和貸款損失風險。我們認為,三份起訴案件記錄中沒有證據表明孟的PPT陳述引發了任何聲譽風險。第二,聲譽風險不是第380條規定的受保護利益。第三,沒有證據表明理論聲譽風險與有形金錢損失風險有關。第四,《起訴案件補充記錄》中與聲譽風險有關的籠統主張缺乏針對性,與申請人的PPT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1. 辯方律師指出,孟晚舟的陳述沒有使滙豐面臨任何的貸款風險,本案存在「證據真空」。

ROCs沒有證據支撐滙豐因孟晚舟PPT陳述做出貸款而遭受了任何切實的損失/風險,孟晚舟陳述及PPT內容與滙豐任何聲稱的貸款損失/損失風險之間也沒有因果連接。

更重要的是,沒有任何具體證據證明由於孟晚舟陳述,滙豐的任何既有貸款或未來貸款處於更大的風險狀態。

辯方:關於貸款損失風險,我們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起訴案件補充記錄》中提到的任何損失因孟的PPT而面臨更高的損失風險。存在證據真空的情況。檢方要成功推進貸款損失風險的主張,就必須提供證據表明以下兩者存在因果關係:孟的PPT,銀行因貸款損失風險而面臨非理論的、切實的損失風險。他們只是面臨著不還款的風險,而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此風險。因此,檢方對這些其他類型風險的立場純粹是缺乏證據的,也缺乏任何因果關係。坦率地說,檢方關於損失的論點與他們去年的雙重犯罪論點非常相似,當時法官拒絕了雙重犯罪論點。因此,《起訴案件補充記錄》提交的涉及所謂聲譽風險的文件是不充分的。

  1. 辯方律師強調,涉及聲譽風險和貸款損失風險必須與制裁有因果關係。但事實上,本案中根本沒有任何聯繫,滙豐銀行沒有面臨任何現實的制裁風險,所謂理論上的制裁風險與華為的貸款之間沒有聯繫。

僅根據滙豐依賴PPT採取了經濟措施,不能等於損失,而是必須要有具體證據支撐相關損失或損失風險。滙豐在Skycom關戶後,還繼續為Skycom處理美元清算並從美國中轉,這與檢方主張的滙豐一直擔心Skycom有制裁和聲譽風險的主張明顯衝突。

辯方:採取經濟手段本身並不等同於損失。必須要有具體的證據支持。我要談的第三點與檢方的讓步相關,涉及聲譽風險和貸款損失風險,檢方必須證明這與制裁存在因果關係。然而在我們看來,其中毫無任何關聯。我們認為,基於上述理由,滙豐銀行沒有面臨任何現實的制裁風險。滙豐銀行的理論上的制裁風險與Networkers和華為的貸款毫無聯繫。兩者完全無關。請求國未能在證據中提供製裁風險與貸款損失風險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證實那些貸款面臨著比其他情況下更高的風險。

辯方:我要談的第四點是,我們知道滙豐銀行繼續通過其美國子公司為Skycom清算用於支付給Networkers的美元,從而導致了制裁風險。滙豐銀行持續了這種行為。我們認為,檢方不能聲稱貸款面臨更大的風險,因為是滙豐銀行自己採取了經濟行動來保持與華為的關係。通過美國滙豐持續進行清算,這顯然與其前述論點相矛盾了。

  1. 關於非制裁風險的主觀要件,三份ROC中沒有證據證明孟晚舟知道其PPT陳述會給滙豐帶來所謂的聲譽與貸款風險。

辯方:接下來我想簡短討論損失風險中犯罪意圖的部分。昨天我們已經討論過一點。除此之外,檢方試圖進一步論述非制裁形式的損失,但沒有證據能夠建立起與這一論述中的欺詐損失要素相關的欺詐犯罪意圖。此處存在證據真空。能夠從她的PPT中找到任何支持聲譽風險或貸款損失風險理論成立的證據嗎?三份起訴案件記錄中都沒有這樣的內容。既沒有證據也沒有合理的推論來證明風險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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