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官:同居伴侣移民担保中 伴侣不必有相同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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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同居伴侣移民担保中,伴侣不必具有相同的性取向。CIC News
法官裁定,同居伴侣移民担保中,伴侣不必具有相同的性取向。CIC News

【星岛综合报道】一名男同性恋者数年前获得加国移民身份后,在第三国与女异性恋者生下孩子,他提出担保母子移民的申请遭本国移民部拒绝。不过联邦法院法官最近推翻了移民部的这一裁决,要求重审该案。法官更由此诠释家庭担保类移民中 「同居伴侣担保」(conjugal sponsorship)的含义。 

据《加拿大移民通讯》(CIC News)报道,本案中的男子「A.P.」数年前单身一人来到加拿大,声称因其同性恋身份而在原籍国受到迫害。其后他在加拿大成功获得了受保护人士身份和永久居留权。一段时间后,A.P.在第三国与一名异性恋女性朋友「A.M.」发生一夜情,并有了一个孩子。

虽然A.P.仍认定自己是同性恋,但二人决定以夫妻身份共同养育这个孩子。由于A. P.无法回到他的母国,而他们迁往第三国或在第三国结婚的努力也失败了,A.P.因此寻求通过加拿大移民类别中的家庭团聚类来担保这个孩子,并将A.M.作为其伴侣来担保。

一位加拿大移民官员拒绝了A.P.的申请。他随后向移民与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的移民上诉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简称IAD)提出上诉。IAD维持了该移民官员的原决定,即A.M.不是A.P.的同居伴侣,因此不能担保她。

A.P.就IAD的裁决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法院。法院裁定该移民官员的决定不合理,将A.P.的申请发回给另一名移民官员重新裁决。联邦法官弗勒(Fuhrer)认为,IAD坚持A.P.和A.M.不是同居伴侣是错误的。 她在裁定中指出,尽管A.P.和A.M.的性取向不同,但享有亲密性关系。弗勒援引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宗关于同性伴侣权利的里程碑意义案例,指出「混合性取向夫妇」是完全有可能的。

分析人士认为,A.P.的个案诠释了加拿大政策和司法系统的诸多方面,例如:公民可以挑战一项其认为不公的联邦政府裁决;法院可以独立地干预一项裁决,并决定其不合理进而将之推翻;加拿大法律已逐渐明确,以性取向作为歧视一个人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人对家庭的认识,已从传统的异性恋夫妇,扩展到同性夫妇以及未正式结婚的夫妇,例如A.P.和A.M.的情况;其他个案的先例,可以作为重新认识当前个案的一个基础。

A.P.和A.M.的案子已发回给移民官,加拿大现任政府强调捍卫性少数群体的权利,似乎不太可能以任何方式挑战联邦法院的裁决。分析人士认为,法院对这一开创先河案例的裁决,既大胆又立足于加拿大的法理,既源于法律,又塑造了法律,让人们在其中看到了加拿大政策和法律的对话性、解释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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