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官:同居伴侶移民擔保中 伴侶不必有相同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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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同居伴侣移民担保中,伴侣不必具有相同的性取向。CIC News
法官裁定,同居伴侶移民擔保中,伴侶不必具有相同的性取向。CIC News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男同性戀者數年前獲得加國移民身份後,在第三國與女異性戀者生下孩子,他提出擔保母子移民的申請遭本國移民部拒絕。不過聯邦法院法官最近推翻了移民部的這一裁決,要求重審該案。法官更由此詮釋家庭擔保類移民中 「同居伴侶擔保」(conjugal sponsorship)的含義。 

據《加拿大移民通訊》(CIC News)報道,本案中的男子「A.P.」數年前單身一人來到加拿大,聲稱因其同性戀身份而在原籍國受到迫害。其後他在加拿大成功獲得了受保護人士身份和永久居留權。一段時間後,A.P.在第三國與一名異性戀女性朋友「A.M.」發生一夜情,並有了一個孩子。

雖然A.P.仍認定自己是同性戀,但二人決定以夫妻身份共同養育這個孩子。由於A. P.無法回到他的母國,而他們遷往第三國或在第三國結婚的努力也失敗了,A.P.因此尋求通過加拿大移民類別中的家庭團聚類來擔保這個孩子,並將A.M.作為其伴侶來擔保。

一位加拿大移民官員拒絕了A.P.的申請。他隨後向移民與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的移民上訴處(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簡稱IAD)提出上訴。IAD維持了該移民官員的原決定,即A.M.不是A.P.的同居伴侶,因此不能擔保她。

A.P.就IAD的裁決上訴至加拿大聯邦法院。法院裁定該移民官員的決定不合理,將A.P.的申請發回給另一名移民官員重新裁決。聯邦法官弗勒(Fuhrer)認為,IAD堅持A.P.和A.M.不是同居伴侶是錯誤的。 她在裁定中指出,儘管A.P.和A.M.的性取向不同,但享有親密性關係。弗勒援引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宗關於同性伴侶權利的里程碑意義案例,指出「混合性取向夫婦」是完全有可能的。

分析人士認為,A.P.的個案詮釋了加拿大政策和司法系統的諸多方面,例如:公民可以挑戰一項其認為不公的聯邦政府裁決;法院可以獨立地干預一項裁決,並決定其不合理進而將之推翻;加拿大法律已逐漸明確,以性取向作為歧視一個人的理由是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人對家庭的認識,已從傳統的異性戀夫婦,擴展到同性夫婦以及未正式結婚的夫婦,例如A.P.和A.M.的情況;其他個案的先例,可以作為重新認識當前個案的一個基礎。

A.P.和A.M.的案子已發回給移民官,加拿大現任政府強調捍衛性少數群體的權利,似乎不太可能以任何方式挑戰聯邦法院的裁決。分析人士認為,法院對這一開創先河案例的裁決,既大膽又立足於加拿大的法理,既源於法律,又塑造了法律,讓人們在其中看到了加拿大政策和法律的對話性、解釋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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