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贷款还向地产商赔钱!只因买楼花没考虑这个因素…

加拿大都市网

今天的房产市场,新屋买家经常处于一种两难局面。

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尚未动工兴建的房屋(pre-construction house)价值,跌低过购买合约的价格,买家无法获得足够的按揭贷款去完成交易。与此同时,买家又无法卖出现有房屋,因而无法获得足够资金,来支付新屋的首期款项。

我有几个客户陷入这种境况,一些同事的客户,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有时,建筑商会与买家协商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可能包括:延迟交易、价格调整,或在相互让步情况下放弃定金,以及向建筑商支付大笔现金。但有时亦会导政双方对簿公堂。

建筑商Forest Hill Homes Ltd.最近提出诉讼,控告两名买家欧培铭(Peimian Ou,译音)和吴莹(Ying Wu,译音)。欧培铭和吴莹在2016年11月,与建筑商Forest Hill Homes达成买卖协议,购买一间在万锦市(Markham)建造的房屋。包括额外费用在内,买价为1,729,820.99元。

 在交易当天,建筑商已做好准备,但买家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建筑商向买家提诉,并在7月份提出“简易程序判决”(Summary Judgment)建议。所谓“简易程序判决”,是指法庭在未经正式审判程序下,基于无可争议的事实作出裁决。

欧培铭和吴莹基于以下4点,拒绝建筑商的索偿要求:

1. 由于“房地产市场出现急剧及不可预见的下滑”,导致合约无法履行;
2. 建筑商过度拖延;
3. 建筑商的销售经纪曾作出失实陈述;以及
4. 建筑商的销售经纪要求买方支付贿款。 法官摩根(Ed Morgan)在判决时指出,法律或合约中没有任何部分令任何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是否“延误”的问题上,合约允许建筑商,可以将交易日期延迟至2019年1月18日。而房屋在2018年10月22日已可以交易,因此不存在“不应有的延误”。

至于“失实陈述”方面,买方声称销售代表将这笔交易描述为“一生中难得的机会”,属于失实陈述。法官摩根指出,卖方的销售建议,使用的是“完整协议”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意思是买方不能依靠先期的陈述,作出购买决定。

最后,欧培铭和吴莹声称,他们向经纪支付贿款,以求抢先插队,尽快签买卖合约。法官摩根在判决书中指,支付贿款的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法庭最后判建筑商胜诉,建筑商获赔偿544,308元的(另加利息),以及9,000元的讼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假定在买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建筑商所应得的款项。

购买未动工兴建房屋的买家,如果距离交易日期还有很长时间,他们便应该考虑到,房产价值有可能升,也有可能跌,必须预留足够资金完成交易。

作者Bob Aaron是多伦多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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