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貸款還向地產商賠錢!只因買樓花沒考慮這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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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房產市場,新屋買家經常處於一種兩難局面。

一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尚未動工興建的房屋(pre-construction house)價值,跌低過購買合約的價格,買家無法獲得足夠的按揭貸款去完成交易。與此同時,買家又無法賣出現有房屋,因而無法獲得足夠資金,來支付新屋的首期款項。

我有幾個客戶陷入這種境況,一些同事的客戶,也遇到同樣的問題。有時,建築商會與買家協商解決方案。這些方案可能包括:延遲交易、價格調整,或在相互讓步情況下放棄定金,以及向建築商支付大筆現金。但有時亦會導政雙方對簿公堂。

建築商Forest Hill Homes Ltd.最近提出訴訟,控告兩名買家歐培銘(Peimian Ou,譯音)和吳瑩(Ying Wu,譯音)。歐培銘和吳瑩在2016年11月,與建築商Forest Hill Homes達成買賣協議,購買一間在萬錦市(Markham)建造的房屋。包括額外費用在內,買價為1,729,820.99元。

 在交易當天,建築商已做好準備,但買家卻沒有足夠的資金。建築商向買家提訴,並在7月份提出「簡易程序判決」(Summary Judgment)建議。所謂「簡易程序判決」,是指法庭在未經正式審判程序下,基於無可爭議的事實作出裁決。

歐培銘和吳瑩基於以下4點,拒絕建築商的索償要求:

1. 由於「房地產市場出現急劇及不可預見的下滑」,導致合約無法履行;
2. 建築商過度拖延;
3. 建築商的銷售經紀曾作出失實陳述;以及
4. 建築商的銷售經紀要求買方支付賄款。 法官摩根(Ed Morgan)在判決時指出,法律或合約中沒有任何部分令任何一方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

在是否「延誤」的問題上,合約允許建築商,可以將交易日期延遲至2019年1月18日。而房屋在2018年10月22日已可以交易,因此不存在「不應有的延誤」。

至於「失實陳述」方面,買方聲稱銷售代表將這筆交易描述為「一生中難得的機會」,屬於失實陳述。法官摩根指出,賣方的銷售建議,使用的是「完整協議」條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意思是買方不能依靠先期的陳述,作出購買決定。

最後,歐培銘和吳瑩聲稱,他們向經紀支付賄款,以求搶先插隊,儘快簽買賣合約。法官摩根在判決書中指,支付賄款的人,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力。法庭最後判建築商勝訴,建築商獲賠償544,308元的(另加利息),以及9,000元的訟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是假定在買方沒有違約情況下,建築商所應得的款項。

購買未動工興建房屋的買家,如果距離交易日期還有很長時間,他們便應該考慮到,房產價值有可能升,也有可能跌,必須預留足夠資金完成交易。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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