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在日本召妓 吴亦凡名誉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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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亦凡名誉权案胜诉,获赔逾3万以及侵权方连续30日公开道歉。网上图片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近日发布案件播报,代理演员吴亦凡名誉维权案一审胜诉,被告方被判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并赔偿。随后,吴亦凡工作室转发道「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案件播报中称,某自媒体用户「不一样的时尚」公然发布严重侮辱、诽谤吴亦凡的言论,吴亦凡在获知上
述内容后第一时间委请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涉嫌侵权方起诉至海淀法院,最终一审胜诉。

吴亦凡诉称,2016年11月,某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啊哈,吴亦凡不改人设,PK果然是pao,召妓召到了日本」的微博,据《北京晨报》报道,该微博页面中配有「网页链结」按钮,点击即可进入「天天快报」用户端,根据「天天快报」网页显示,被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了文章《吴亦凡不改人设,召妓召到了日本! 》。该文章含有「昨晚吴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给骗了,好好笑,炮王,名不虚传」等内容,上述不实内容致使原告遭受公众的质疑和误解,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诽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关于停止侵权一项,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吴亦凡当庭放弃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杨某在「天天快报」个人主页首页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判令杨某向吴亦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余元,由于吴亦凡未提交关于差旅费等费用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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