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在日本召妓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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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獲賠逾3萬以及侵權方連續30日公開道歉。網上圖片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近日發佈案件播報,代理演員吳亦凡名譽維權案一審勝訴,被告方被判向吳亦凡公開致歉並賠償。隨後,吳亦凡工作室轉發道「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

案件播報中稱,某自媒體用戶「不一樣的時尚」公然發佈嚴重侮辱、誹謗吳亦凡的言論,吳亦凡在獲知上
述內容後第一時間委請律師事務所依法取證,並將涉嫌侵權方起訴至海淀法院,最終一審勝訴。

吳亦凡訴稱,2016年11月,某新浪微博用戶發佈了一條「啊哈,吳亦凡不改人設,PK果然是pao,召妓召到了日本」的微博,據《北京晨報》報道,該微博頁面中配有「網頁鏈結」按鈕,點擊即可進入「天天快報」用戶端,根據「天天快報」網頁顯示,被告楊某於2016年10月27日發佈了文章《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 》。該文章含有「昨晚吳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給騙了,好好笑,炮王,名不虛傳」等內容,上述不實內容致使原告遭受公眾的質疑和誤解,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誹謗。關於停止侵權一項,法院認為鑒於涉案內容已刪除,吳亦凡當庭放棄該項訴請內容,法院不持異議。關於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精神損失的數額問題,法院綜合考慮楊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判令楊某在「天天快報」個人主頁首頁連續30日發佈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

吳亦凡為維權而進行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於合理費用範疇,法院判令楊某向吳亦凡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人民幣,下同)及維權合理費用10000餘元,由於吳亦凡未提交關於差旅費等費用的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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