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支持堕胎作拨款前提 小杜行政手段“释法”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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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鲁多支持堕胎的立场鲜明,仍须兼顾加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宪法的平衡性,不能利用行政手段强行“释法”。 星报资料图片

撰文:廖长仁

杜鲁多自由党政府去年12月宣布修改2018年暑期工拨款计划,要求申请拨款的组织须先表明支持堕胎,否则不予资助,事件引起强烈反弹,不同宗教团体代表商讨对策,甚至有组织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联邦政府撤销相关条件。要明确支持堕胎才获政府资助的条件之所以不断发酵,不只因为这对有信仰背景的团体不公平,更有牴触《加拿大权利及自由宪章》之嫌。杜鲁多支持堕胎的立场鲜明,仍得兼顾加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宪法的平衡性;以权力把一己政治倾向强加于政策,徒然引起分化。

新修订联邦政府暑期工拨款计划,要求申请者认证“有关暑期工作和组织的核心宗旨尊重加拿大的个人人权,包括《加拿大权利及自由宪章》的价值观以及其他权利,包括生育权以及不因性别、宗教、种族、种族或族裔、肤色、精神或身体残疾、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表达而受到歧视的权利”。另在“申请指南”进一步指政府认为“妇权是人权”,“包括性权利和生育权──以及获得安全和合法堕胎权。这些权利是加拿大政府内外政策的核心”。

渥太华这项规定引发全国不同团体反弹。上周二有60个基督教、犹太教、回教和锡克教代表,齐集安省密西沙加(Mississauga)医院开会,讨论政府有关要求是否侵犯他们的宗教自由。多伦多生命权利协会(Toronto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更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挑战支持堕胎才可获政府拨款的新要求。

须保持宪章完整性

要求申请拨款组织须支持政府堕胎立场才获得资助,这是杜鲁多随意把个人立场强加至《人权宪章》的解释里。杜鲁多可以认定“妇权是人权”,并且认为这项“人权”包括“获得安全和合法堕胎权”;政府制订政策时,首要忠于宪法原意,确保《人权宪章》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让不同权益团体均获公平对待,这不正是宪章的原意吗?

联邦就业、人力发展与劳工部长凯杜回应争议时表示,政府不能把公帑用于“侵犯艰苦赢取回来的权利上”,她口中“艰苦赢取回来的权利”是指加拿大最高法院1988年所作摩坚泰勒裁决(Morgentaler decision),以5:2票裁定以刑事手段强迫妇女必须怀胎至期满,是干犯女性身体主权。这项裁决废除加国当时的堕胎法;但法院并没把裁决提升至宪法层面,而容让国会制订新法例,在妇女权益和保护胎儿之间,及在《人权及自由宪章》框架下作出平衡。

保护胎儿不等同侵犯妇权

也就是说,持保护胎儿立场并不如凯杜所说的侵犯了人权;反之,自由党政府把一己立场置入《人权及自由宪章》中,倒有违宪章第二段,“良心及宗教自由”和“思想、信仰、意见,及表达自由”两项之嫌。

这种按己意选择性解读宪法做法,超越了堕胎争议,涉及释法和法治的问题。就连支持堕胎组织加拿大堕胎权利联盟(Abortion Rights Coalition of Canada),在坚持堕胎立场的同时,要求杜鲁多政府修改相关要求,好让不赞成堕胎团体也可申领联邦暑期工的拨款。

任意解读宪法,本身已是对宪法的侵犯。杜鲁多既以维护人权彰显国民权利为念,应当整全地认识《人权及自由宪章》,而非利用行政手段强行“释法”,制造社会撕裂,让本国多元化的基石受到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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