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支持墮胎作撥款前提 小杜行政手段「釋法」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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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魯多支持墮胎的立場鮮明,仍須兼顧加國社會的多元化以及憲法的平衡性,不能利用行政手段強行「釋法」。 星報資料圖片

撰文:廖長仁

杜魯多自由黨政府去年12月宣布修改2018年暑期工撥款計劃,要求申請撥款的組織須先表明支持墮胎,否則不予資助,事件引起強烈反彈,不同宗教團體代表商討對策,甚至有組織採取法律行動,要求聯邦政府撤銷相關條件。要明確支持墮胎才獲政府資助的條件之所以不斷發酵,不只因為這對有信仰背景的團體不公平,更有牴觸《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之嫌。杜魯多支持墮胎的立場鮮明,仍得兼顧加國社會的多元化以及憲法的平衡性;以權力把一己政治傾向強加於政策,徒然引起分化。

新修訂聯邦政府暑期工撥款計劃,要求申請者認證「有關暑期工作和組織的核心宗旨尊重加拿大的個人人權,包括《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的價值觀以及其他權利,包括生育權以及不因性別、宗教、種族、種族或族裔、膚色、精神或身體殘疾、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或表達而受到歧視的權利」。另在「申請指南」進一步指政府認為「婦權是人權」,「包括性權利和生育權──以及獲得安全和合法墮胎權。這些權利是加拿大政府內外政策的核心」。

渥太華這項規定引發全國不同團體反彈。上周二有60個基督教、猶太教、回教和錫克教代表,齊集安省密西沙加(Mississauga)醫院開會,討論政府有關要求是否侵犯他們的宗教自由。多倫多生命權利協會(Toronto Right to Life Association)更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挑戰支持墮胎才可獲政府撥款的新要求。

須保持憲章完整性

要求申請撥款組織須支持政府墮胎立場才獲得資助,這是杜魯多隨意把個人立場強加至《人權憲章》的解釋里。杜魯多可以認定「婦權是人權」,並且認為這項「人權」包括「獲得安全和合法墮胎權」;政府制訂政策時,首要忠於憲法原意,確保《人權憲章》的完整性得以維持,讓不同權益團體均獲公平對待,這不正是憲章的原意嗎?

聯邦就業、人力發展與勞工部長凱杜回應爭議時表示,政府不能把公帑用於「侵犯艱苦贏取回來的權利上」,她口中「艱苦贏取回來的權利」是指加拿大最高法院1988年所作摩堅泰勒裁決(Morgentaler decision),以5:2票裁定以刑事手段強迫婦女必須懷胎至期滿,是干犯女性身體主權。這項裁決廢除加國當時的墮胎法;但法院並沒把裁決提升至憲法層面,而容讓國會制訂新法例,在婦女權益和保護胎兒之間,及在《人權及自由憲章》框架下作出平衡。

保護胎兒不等同侵犯婦權

也就是說,持保護胎兒立場並不如凱杜所說的侵犯了人權;反之,自由黨政府把一己立場置入《人權及自由憲章》中,倒有違憲章第二段,「良心及宗教自由」和「思想、信仰、意見,及表達自由」兩項之嫌。

這種按己意選擇性解讀憲法做法,超越了墮胎爭議,涉及釋法和法治的問題。就連支持墮胎組織加拿大墮胎權利聯盟(Abortion Rights Coalition of Canada),在堅持墮胎立場的同時,要求杜魯多政府修改相關要求,好讓不贊成墮胎團體也可申領聯邦暑期工的撥款。

任意解讀憲法,本身已是對憲法的侵犯。杜魯多既以維護人權彰顯國民權利為念,應當整全地認識《人權及自由憲章》,而非利用行政手段強行「釋法」,製造社會撕裂,讓本國多元化的基石受到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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