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车祸致伤者收入减 高院判2华裔赔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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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诗最高法院法官在此案里,判两个与讼人共赔偿逾38万元。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报道

卑诗最高法院日前就4年多前一宗追尾交通意外作出裁决,判两个华裔与讼人,向原诉人合共赔偿逾38万元。

女原诉人杜新志(Rashminder Kaur Dosanjh)现年50岁,在交通意外发生前,原诉人身体健康,没有持续或长期疾病。

事发于2013年8月9日下午大约12时30分,原诉人驾车上班,沿着亚历克斯菲沙桥(Alex Fraser Bridge) 中线而行,这时前车的车速开始慢下来,跟着更停下来,原诉人于是亦把车子停下来。经过短暂停下,前车又开始向前行,原诉人也准备向前行,可是尾随原诉人的车子从后面撞上。原诉人表示,自己的右脚仍放在刹车掣上,不过由于冲力关系,自己的汽车被推前一段距离,而撞上自己汽车的车子又被跟在后面的另一汽车所撞,继而再撞向原诉人的汽车,换言之,原诉人的2014年本田(Honda)Civic汽车先后被合共撞了两次,最终报销。

日后工资损失估计18万

车祸后,原诉人感到胸痛,难以呼吸,被送院治疗。在接受过X光及其他检查后,原诉人在丈夫的陪同下出院回家休息,医生开了一些止痛丸给原诉人。

不久,原诉人开始感到背部、左肩、肩胛骨、胸部以下的肋骨及右臀部感到疼痛、僵硬和酸痛。

从同年8月13日起,原诉人持续看医生。有些时候,原诉人感到身体痛楚难当,例如臀部痛令原诉人有些时候无法站直,要服食止痛丸,这些亦令原诉人情绪低落,其后更不得不减少每周工作时数,收入因此减少。

文件显示,原诉人的工作是负责检查飞机乘客是否带违禁品上机,在2007年的年薪是52,164.74元;2008年是52,332.16元;2009年是58,151.64元;2010年(温哥华冬奥)是71,541.85元;2011及2012年分别是66,446.80元及64,602.76元;到2013年(该宗车祸发生)为44,628.36元;2014年27,474,87元;2015年50,655元;以及2016年37,558元。

原诉人入禀向撞上她汽车的与讼人索偿。

卑诗最高法院法官韦瑟希尔(G.P. Weatherill)在今年10月27日判案时称,基本上相信原诉人的供词可信,而原诉人的软组织受伤,导致原诉人承受长期的痛楚。尽管原诉人依然可以工作,但是受伤持续影响原诉人的工作能力。

韦瑟希尔续道,不接纳与讼人谢小蕾(Xiaolei Xie,译音)与陆子月(Ziyue Lu,译音)有关试图淡化原诉人的痛楚程度的理据,因此根据原诉人的年龄、痛苦程度及对家庭生活影响等因素,裁定原诉人得到合共380,017.86元,包括日后工资损失18万元。

原诉人在印度出生,11岁时随家人移民英国。在1982年,当时15岁的她与父母移民加拿大。到1988年,她下嫁现任丈夫,过去29年来夫妻恩爱。两夫妻的长女在2016年10月结婚,并且迁离父母家,不过另外两个子女仍然与他们同住。在2016年,原诉人的79岁双亲迁入,而双亲一年里通常一半时间在原诉人家,另一半时间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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