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車禍致傷者收入減 高院判2華裔賠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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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在此案里,判兩個與訟人共賠償逾38萬元。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

卑詩最高法院日前就4年多前一宗追尾交通意外作出裁決,判兩個華裔與訟人,向原訴人合共賠償逾38萬元。

女原訴人杜新志(Rashminder Kaur Dosanjh)現年50歲,在交通意外發生前,原訴人身體健康,沒有持續或長期疾病。

事發於2013年8月9日下午大約12時30分,原訴人駕車上班,沿着亞歷克斯菲沙橋(Alex Fraser Bridge) 中線而行,這時前車的車速開始慢下來,跟着更停下來,原訴人於是亦把車子停下來。經過短暫停下,前車又開始向前行,原訴人也準備向前行,可是尾隨原訴人的車子從後面撞上。原訴人表示,自己的右腳仍放在剎車掣上,不過由於衝力關係,自己的汽車被推前一段距離,而撞上自己汽車的車子又被跟在後面的另一汽車所撞,繼而再撞向原訴人的汽車,換言之,原訴人的2014年本田(Honda)Civic汽車先後被合共撞了兩次,最終報銷。

日後工資損失估計18萬

車禍後,原訴人感到胸痛,難以呼吸,被送院治療。在接受過X光及其他檢查後,原訴人在丈夫的陪同下出院回家休息,醫生開了一些止痛丸給原訴人。

不久,原訴人開始感到背部、左肩、肩胛骨、胸部以下的肋骨及右臀部感到疼痛、僵硬和酸痛。

從同年8月13日起,原訴人持續看醫生。有些時候,原訴人感到身體痛楚難當,例如臀部痛令原訴人有些時候無法站直,要服食止痛丸,這些亦令原訴人情緒低落,其後更不得不減少每周工作時數,收入因此減少。

文件顯示,原訴人的工作是負責檢查飛機乘客是否帶違禁品上機,在2007年的年薪是52,164.74元;2008年是52,332.16元;2009年是58,151.64元;2010年(溫哥華冬奧)是71,541.85元;2011及2012年分別是66,446.80元及64,602.76元;到2013年(該宗車禍發生)為44,628.36元;2014年27,474,87元;2015年50,655元;以及2016年37,558元。

原訴人入稟向撞上她汽車的與訟人索償。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韋瑟希爾(G.P. Weatherill)在今年10月27日判案時稱,基本上相信原訴人的供詞可信,而原訴人的軟組織受傷,導致原訴人承受長期的痛楚。儘管原訴人依然可以工作,但是受傷持續影響原訴人的工作能力。

韋瑟希爾續道,不接納與訟人謝小蕾(Xiaolei Xie,譯音)與陸子月(Ziyue Lu,譯音)有關試圖淡化原訴人的痛楚程度的理據,因此根據原訴人的年齡、痛苦程度及對家庭生活影響等因素,裁定原訴人得到合共380,017.86元,包括日後工資損失18萬元。

原訴人在印度出生,11歲時隨家人移民英國。在1982年,當時15歲的她與父母移民加拿大。到1988年,她下嫁現任丈夫,過去29年來夫妻恩愛。兩夫妻的長女在2016年10月結婚,並且遷離父母家,不過另外兩個子女仍然與他們同住。在2016年,原訴人的79歲雙親遷入,而雙親一年裡通常一半時間在原訴人家,另一半時間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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