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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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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共同产权

法律連線:父母年紀大欲賣房 與女兒反目鬧上法庭

在房子的产权上添加亲友名字并非是个不寻常的作法,不少人以此来协助房子的真正业主--通常是子女或家长--符合资格申请按揭贷款,或者当业主过世时避开遗嘱认证费。 然而,有时计划可能会事与愿违,涉及的当事人可能落得以分歧严重而收场,甚至闹上法庭。2017年初的一宗法庭案件就由此产生。 卡苏(Khurshid)和布沙拉(Bushra Katal)夫妇拥有威士顿道(Weston Rd.)一座镇屋99%业权,他们与女儿诺沙巴(Noshaba Khurshid)和外孙子女同住。女儿拥有其余1%的物业业权。 随着年龄增大,卡苏和布沙拉有意卖掉镇屋,然后搬往一个更容易负担的住所。他们与女儿产生分歧,于是根据《分割法》(Partition Act)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房屋出售提供法庭指引。 反对父母卖房的女儿,是位单亲妈妈,她向法院声称也是业主之一,有份协助父母取得银行按揭。虽然父母负责支付每月按揭还款、共管物业费用和地税,但女儿表示支付了镇屋大部分水电气花费及各类维护保养费用。 去年6月,法庭申请由法官摩根(Edward Morgan)负责审理,双方当事人都向法官表示,如果判对方胜诉,自己会承受个人困难。 女儿特别提到,她的儿子刚好开始唸大学,她不想在儿子要适应新学习环境的时候搬屋。 父母一方则认为,继续负担按揭会对他们构成沉重财务压力,而且他们两人都有心脏病,因此渴望迁往一个较少梯级的住宅,他们现居的镇屋楼高三层。 根据《分割法》,法院可以颁令出售物业和分配所得--除非有足够理由否定这种作法。 反对卖房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卖房申请是“怀有恶意、无理缠讼或者压制性的行为”。如果某位业主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法官可以在未经该业主同意下责令出售物业。 法官摩根在售屋令的判词中写道:“我看不到父母一方有任何压制性的行为(oppressive conduct),足以证明女儿的立场有道理。”“他们有很好的卖房理由,而且是物业99%持有人,他们在这把年纪有合理理由卖房。” 法官还写道“我也很同情女儿的立场,她将不得不与家人搬往新的住所。当物业卖掉之后,她可以获得1%的卖房所得。” 这次裁决带来的教训是,如果为了按揭目的而添加任何人的名字,所有关于一旦有需要退出合作的约定,都要事先仔细记录在案。 另外,物业主要持有人应该考虑取得一份有限授权书(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方便将来毋须获得少数业权的业主同意,也可以卖掉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