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連線:父母年紀大欲賣房 與女兒反目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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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子的產權上添加親友名字並非是個不尋常的作法,不少人以此來協助房子的真正業主--通常是子女或家長--符合資格申請按揭貸款,或者當業主過世時避開遺囑認證費。

然而,有時計劃可能會事與願違,涉及的當事人可能落得以分歧嚴重而收場,甚至鬧上法庭。2017年初的一宗法庭案件就由此產生。

卡蘇(Khurshid)和布沙拉(Bushra Katal)夫婦擁有威士頓道(Weston Rd.)一座鎮屋99%業權,他們與女兒諾沙巴(Noshaba Khurshid)和外孫子女同住。女兒擁有其餘1%的物業業權。

隨着年齡增大,卡蘇和布沙拉有意賣掉鎮屋,然後搬往一個更容易負擔的住所。他們與女兒產生分歧,於是根據《分割法》(Partition Act)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房屋出售提供法庭指引。

反對父母賣房的女兒,是位單親媽媽,她向法院聲稱也是業主之一,有份協助父母取得銀行按揭。雖然父母負責支付每月按揭還款、共管物業費用和地稅,但女兒表示支付了鎮屋大部分水電氣花費及各類維護保養費用。

去年6月,法庭申請由法官摩根(Edward Morgan)負責審理,雙方當事人都向法官表示,如果判對方勝訴,自己會承受個人困難。

女兒特別提到,她的兒子剛好開始唸大學,她不想在兒子要適應新學習環境的時候搬屋。

父母一方則認為,繼續負擔按揭會對他們構成沉重財務壓力,而且他們兩人都有心臟病,因此渴望遷往一個較少梯級的住宅,他們現居的鎮屋樓高三層。

根據《分割法》,法院可以頒令出售物業和分配所得--除非有足夠理由否定這種作法。

反對賣房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賣房申請是「懷有惡意、無理纏訟或者壓制性的行為」。如果某位業主不合理地拒絕同意,法官可以在未經該業主同意下責令出售物業。

法官摩根在售屋令的判詞中寫道:「我看不到父母一方有任何壓制性的行為(oppressive conduct),足以證明女兒的立場有道理。」「他們有很好的賣房理由,而且是物業99%持有人,他們在這把年紀有合理理由賣房。」

法官還寫道「我也很同情女兒的立場,她將不得不與家人搬往新的住所。當物業賣掉之後,她可以獲得1%的賣房所得。」

這次裁決帶來的教訓是,如果為了按揭目的而添加任何人的名字,所有關於一旦有需要退出合作的約定,都要事先仔細記錄在案。

另外,物業主要持有人應該考慮取得一份有限授權書(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方便將來毋須獲得少數業權的業主同意,也可以賣掉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