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更換共管物業窗戶 費用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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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星岛地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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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共管物業窗戶屬公共元素 更換費用業主須分攤

我們物業的立案法團向業主徵收特別費用,以更換樓房的窗戶。但我們認為,窗戶屬於「公共元素」(common element),法團有責任更換,為甚麼業主要支付該筆費用?

共管物業的窗戶確實屬於公共元素,因此如果窗戶出現問題,共管物業立案法團有責任更換。
更換窗戶的費用,屬於法團的共同費用,每位業主都須要按照法團的聲明,分攤該項共同費用。

如果法團的儲備金充足,便毋須向業主要求分擔更換窗戶的費用。不過,假如儲備金在扣除該筆費用後,變得低於規定水平,則業主就需要付錢,使儲備金回復到規定水平。

如果樓房的窗戶本身沒有問題,而法團只是希望使用更漂亮的窗戶,或使用具有更佳開關功能和更新式的窗戶,那麼法團只可按照《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第97條的規定,對公共元素進行改動工程。第97條允許法團,按照互用協議(mutual use agreement)的條文,對公共元素進行改動工程。如果該些改動的目的,是要確保共管物業使用者的安全,第97條會允許。此外,如果改動費用不超過法團年度財務預算的1%,第97條亦會允許。

法團的儲備金,只可用於支付公共元素的維修工程,不可用於改動工程。

如果改動工程不符合「毋須通知業主」的條件,那麼法團必須在預先通知業主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改動工程。向業主發放的通知,須說明改動工程的目的,並列出估計的費用,以及解釋法團如何支付該筆費用。

該份通知亦必須向業主說明,他們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有權要求召開業主會議,對建議的改動工程進行投票。要召開業主會議,必須獲得至少15%的單位業主簽署同意。

只有在業主不要求召開業主會議,或在業主投票贊成的情況下,法團才可以進行改動工程。

如果改動工程龐大,法團不能透過發送通知的方式批准進行工程,而是必須獲得至少66%的單位業主投贊成票。「龐大」的定義是,如果估算的工程費用,超過法團年度預算共同費用的10%,或者超出《共管物業法》的規定金額,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將該筆費用視為「龐大」。

Gerry Hyman是多倫多共管公寓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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