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表述或合理思维? 7大法官裁决现分歧

加拿大都市网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以4票对3票,维持卑诗省上诉法院裁决,驳回黄永华上诉。 Twitter
 
星岛日报讯
 
卑诗省一名中国籍男子,6年前被警方控以一项贩卖可卡因罪名。他在法庭认罪并被判囚9个月,在服刑期间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当事人为了保住永久居民身分,接连向卑诗省上诉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以未被告知严重后果为由撤回其认罪,但两次上诉均被驳回。这宗案例围绕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允许被告撤销先前的认罪协议,在加拿大法律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主审案件的7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于驳回还是接受上诉人撤销认罪的请求,出现两派不同意见。最终裁决是以4比3多数决定驳回其上诉。

两派法官大致同意被告请求撤销认罪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告认罪时没意识到相关法律后果;二是被告要合理证明,如果当初知道有关后果,意识到认罪会对自己的权益不利,就会采取完全不同做法。

两派法官均同意本案当事人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当初认罪时没有被告知全部资料,未了解认罪的严重后果。但对于第二个条件,即如何认定被告若知情时,到底会不会采取不同做法,法官存在不同意见。一派认为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表述来判断;另一派认为应该看一般“合理思维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如何做。这一分歧导致法官对判决上的分歧。

保障司法稳定 支持卑诗原判

支持维持卑诗省上诉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撤销认罪请求的4名大法官认为,不轻易改变或是撤销认罪协议,对于保障司法行政的稳定、高效和严肃性十分重要,也符合社会利益。当然认罪必须是在被告自愿、充分了解所有资料及对自己的决定毫不含糊的情况下作出。所谓“充分了解所有资料”,是指被告应完全意识自己被指控罪名的性质,以及认罪后面临的后果。

这4位法官认为,被告以“未充分了解法律相关后果”为由请求撤销认罪,必须要令法庭相信,他在得知缺失的资料后,在“主观”上相信认罪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告要透过宣誓书确立,如果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在主观上一定会作出完全不一样的选择。

4位法官同意当事人当初认罪时,没有充分了解对其移民身分的影响,因此认罪决定是“盲目”(uninformed)的。但他未能在上诉期间确立合理的可能性,证明当初如果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他就会作出完全不一样的选择。他虽然签署宣誓书,但在法庭做证时没有成功令法官相信,当初了解法律后果时会作出不一样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允许他撤回自己的认罪决定。

另外3位大法官主张允许被告上诉,撤销原认罪协议,把案件发回重审。他们在判词表示,被告认罪后要面临失去永久居民身分及被递解出境的风险,在客观上已经是非常严重后果,已构成法例所指“法律相关后果”。

首席资深3法官主张允许上诉

但要同意当事人撤销认罪仅是第一步。第二步还要证明认罪给当事人利益造成“司法损害”并引发“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要证明第二步,法官必须合理相信当事人如果事先知道后果,会采取不一样的做法,如不认罪或在其他前提条件下认罪。 证明这一点的标准是“合理的可能性”,法庭要“客观”看待缺失的资料,对于被告所造成特定的影响,考虑一个正常的普通人在面对与被告类似的处境时,在充分了解全部资料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不同作法。

3位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一种“合理的可能性”是处在与当事人类似情况下一个思维合理的人,若知晓认罪的严重后果,都会作出不一样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3位法官认定认罪给当事人造成司法损害,也引发司法不公问题,所以应该同意当事人撤销认罪。他们的观点虽然因为占少数而未获采纳,但值得注意的是,持这种主张的3位法官中,包括前任及现任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一位最高法院最资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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