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案件的7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駁回還是接受上訴人撤銷認罪的請求,出現兩派不同意見。最終裁決是以4比3多數決定駁回其上訴。
兩派法官大致同意被告請求撤銷認罪應該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告認罪時沒意識到相關法律後果;二是被告要合理證明,如果當初知道有關後果,意識到認罪會對自己的權益不利,就會採取完全不同做法。
兩派法官均同意本案當事人符合第一個條件,即當初認罪時沒有被告知全部資料,未了解認罪的嚴重後果。但對於第二個條件,即如何認定被告若知情時,到底會不會採取不同做法,法官存在不同意見。一派認為應該根據當事人的主觀表述來判斷;另一派認為應該看一般「合理思維的人」在類似情況下如何做。這一分歧導致法官對判決上的分歧。
保障司法穩定 支持卑詩原判
支持維持卑詩省上訴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撤銷認罪請求的4名大法官認為,不輕易改變或是撤銷認罪協議,對於保障司法行政的穩定、高效和嚴肅性十分重要,也符合社會利益。當然認罪必須是在被告自願、充分了解所有資料及對自己的決定毫不含糊的情況下作出。所謂「充分了解所有資料」,是指被告應完全意識自己被指控罪名的性質,以及認罪後面臨的後果。
這4位法官認為,被告以「未充分了解法律相關後果」為由請求撤銷認罪,必須要令法庭相信,他在得知缺失的資料後,在「主觀」上相信認罪給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被告要透過宣誓書確立,如果充分了解法律後果,在主觀上一定會作出完全不一樣的選擇。
4位法官同意當事人當初認罪時,沒有充分了解對其移民身分的影響,因此認罪決定是「盲目」(uninformed)的。但他未能在上訴期間確立合理的可能性,證明當初如果了解認罪的法律後果,他就會作出完全不一樣的選擇。他雖然簽署宣誓書,但在法庭做證時沒有成功令法官相信,當初了解法律後果時會作出不一樣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允許他撤回自己的認罪決定。
另外3位大法官主張允許被告上訴,撤銷原認罪協議,把案件發回重審。他們在判詞表示,被告認罪後要面臨失去永久居民身分及被遞解出境的風險,在客觀上已經是非常嚴重後果,已構成法例所指「法律相關後果」。
首席資深3法官主張允許上訴
但要同意當事人撤銷認罪僅是第一步。第二步還要證明認罪給當事人利益造成「司法損害」並引發「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要證明第二步,法官必須合理相信當事人如果事先知道後果,會採取不一樣的做法,如不認罪或在其他前提條件下認罪。 證明這一點的標準是「合理的可能性」,法庭要「客觀」看待缺失的資料,對於被告所造成特定的影響,考慮一個正常的普通人在面對與被告類似的處境時,在充分了解全部資料的情況下,是否採取不同作法。
3位法官認為在本案中,一種「合理的可能性」是處在與當事人類似情況下一個思維合理的人,若知曉認罪的嚴重後果,都會作出不一樣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3位法官認定認罪給當事人造成司法損害,也引發司法不公問題,所以應該同意當事人撤銷認罪。他們的觀點雖然因為佔少數而未獲採納,但值得注意的是,持這種主張的3位法官中,包括前任及現任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一位最高法院最資深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