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得员工身份 Uber送餐员上诉得直待裁决

加拿大都市网

■■安省一名UberEats送餐员要求获得员工福利及工伤保障,拟提出集体诉讼。 网上图片
 
本报记者报道
 
一名受聘为Uber应用程式的男司机,就Uber早前界定UberEats送餐员非Uber司机体系为由,入禀民事法庭要求Uber理清UberEats送餐员定义,法庭接纳Uber建议暂缓仲裁人介入事件;该司机不服上诉,安省上诉庭认为上诉人理据充分,搁置下级法庭的暂缓裁决,要求双方提交抗辩陈词,等待仲裁,且勒令Uber支付上诉人2万元上诉费。
 
根据安省上诉法院文件指出,上诉人自2016年2月起使用Uber应用程式。他居于安省,表示自己从没有使用程式载客,反而使用该程式在多伦多市从事送餐服务。
 
35岁上诉男子表示,他每周用自家座驾为UberEats从事送餐服务约40至50小时,每周赚取400至600元工资,然而UberEats送餐员却因不被Uber应用程式认可为旗下员工,而没有任何福利与工伤保险等保障。
 
该司机认为,但凡登记并被Uber公司认可为旗下司机者,不论使用自家汽车接载顾客抑或送餐,都应该一致看待为“司机”,并非视为一名自雇者或商业拍档,他们在安省工作应该获得员工福利及工伤保障。男司机拟就此提出集体诉讼,要求Uber公司理清送餐员为该公司的员工身分,且应获得安省《就业标准法》(ESA)保障;入禀人曾向民事法院提出诉讼,指Uber公司违反安省劳工法,要求仲裁人介入审视事件,若集体诉讼成立,参与者同时向Uber索偿4亿元。
 
拟提集体诉讼索偿4亿元
 
上诉庭文件指出,安省民事法院听取Uber一方及入禀男司机答辩后,采纳了Uber一方暂缓引用仲裁人介入的要求。法官认同Uber一方陈述,原因是指诉讼不单关乎安省Uber相关从业员,事件属于国际商业纠纷,并非安省劳工厅法例所能涵盖,应由国际商业仲裁法决定。
 
法官也于判词中强调:“不认为此裁决有任何转寰余地。”
 

法官:民事法庭跳步 超越决定仲裁权限

安省上诉法院法官不认同下级法庭法法官,认同Uber暂缓引入仲裁人之决定,指民事法庭不是决定劳资纠纷应否要仲裁人介入,也不是决定仲裁人权限的地方,法官只须按照诉讼双方陈述,裁定那一方理据充分便可;上诉庭法官又指入禀人究竟是否Uber员工仍未确定下,法庭却“跳步”暂缓仲裁并不合适,故接纳上诉人申请。
 
上诉庭法官罗谦玛(Justice V.B Nordheimer)指出,民事法庭虽可为案件提出强力建议,不过只属慎重提议,并非强制建议,案中双方应否引入仲裁人调停,应由劳工厅决定,并非法庭裁决。
 
民事庭法官指作出暂缓仲裁的决定,主因是入禀男司机正拟发起集体诉讼,但上诉庭法官纠正其说法,指出入禀司机的集体诉讼行动仅属提出阶段,仍未落实;加上入禀人是否属于Uber员工至今未有定论,若果被断定为Uber员工,入禀人等自然获得安省劳工法例保障,如今法庭就此作出犹如“最后通牒”的裁决并不恰当。
 
上诉庭法官称认真审视过Uber及入禀人在民事法庭陈述,他不认同Uber一方陈词,指该官司并不单是加国而是国际商业事宜,认为安省劳工厅没有权限对事件进行仲裁,罗谦玛法官相信这是一宗劳资纠纷,入禀男司机拟进行的集体诉讼,正为他们是否Uber员工之定义而提出,是否需要仲裁,需等待入禀人提出相关诉讼后才可定夺,民事法院并非决定仲裁程序的地方。
 
上诉法院法官在判词中总结,入禀司机的定义一天未获确定,仲裁程序都未有正式启动的一天,这样民事法庭法官的强制暂缓仲裁令,也没有必要。
 
罗谦玛法官裁定入禀司机上诉得直,且搁置民事庭的暂缓仲裁令;上诉庭判Uber须支付上诉人2万元上诉费用;并勒令上诉男司机与Uber一方,尽快就事件达成共识,若双方未能解决事宜,则须提出书面呈请,上诉人必须于15天内呈上书面陈述,而Uber一方则在之后的10天内作出回应。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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