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租客連續租住一單位18年後退租,被房東要求「還原」,索賠近25萬人民幣。雙方鬧上法院,判房東退還保證金6600元;房客則要賠償空置損失3萬餘元。
海報新聞報道,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1宗租務糾紛案件。
案情指,租客張先生2006年向劉女士租住一個單位,簽了1年合約,合約規定退租時要恢復交房時原狀,張先生繳付了11600元押金。
租約滿後,雙方未再簽約,張先生一直租住至2024年才退租,期間曾獲房東口頭同意,將牆由白色油成黃色;三房間隔改成四房。
退租時,房東要求張先生將單位恢復至全新狀態,涉款約2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房東未能舉證牆體、地板、灶台受損系租客使用不當所致,且案涉房屋出租時已經裝修多年、租客又實際使用18年,房屋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自然損耗。
綜合考慮房屋現狀、使用年限、各自過錯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張先生支付修復費用3萬餘元。同時,結合雙方溝通情況、房屋空置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再考慮鑒定報告載明的修復工期等因素,參照市場租金標準,法院酌情認定張先生支付空置損失3萬餘元。同時,劉女士返還保證金6600元。本案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