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钰仪案上诉驳回 刑期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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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失败的潘钰仪。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报道
安省上诉庭3位法官,在上周四听取过前富都名宴负责人潘钰仪上诉案双方律师的陈词后,仅用4个工作天,便驳回潘就原审法官裁定其罪成及作出之刑期上诉,令到本案上诉事宜暂告一段落。代表律师未有回应潘现时是否已开始服刑,以及她会否向更高级别法院寻求上诉。
上诉庭3位法官是在上周四(8日)听取了代表潘钰仪一方的代表律师凯莉茵(Marie Henien)及敏慧尔,对于原审法官裁定其罪成及判刑理据后,在不足一星期的考虑后,前日下午颁布对此上诉事宜之裁决。
潘钰仪的代表律师在上诉陈词时指出,原审法官片面听取苦主吴先生证词,以及在难以确定吴先生作供内容是否属实而妄下裁判。但上诉庭3位法官均认为,原审法官德怀尔(Justice N.B. Dwyer)不论在裁定潘罪成之裁决,以及其对潘所作出的判刑决定上,均符合法律原则,认为上诉庭没有干预的理据,所以驳回潘案的上诉。
不足一星期作裁决
审理是次上诉事宜的法官Justice Ian Nordheimer、Justice Mary Lou Benotto及Justice Gladys Pardu,前日下午以书面形式发出裁决陈词。
潘钰仪涉诈骗超过5,000元的案件,是在安省纽马克法院进行聆讯。她于2016年8月25日被法官德怀尔裁定诈骗罪成,并在去年1月被判入狱30个月,且须于10年内归还欠款予吴先生,否则会面对加刑的惩罚。潘在量刑当天随即入禀安省上诉庭,并于当天下午获批可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上诉庭驳回上诉的陈词还指出,案中基本事实是潘女士游说苦主吴先生投资总额62万元,作购置土地用途,并说该土地之后会出售予第三方,所赚取利润则由潘及吴摊分。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谨慎
吴给予潘上述投资款项后,后者没有用于投资任何土地项目,投资承诺也没有兑现。吴先生发现潘没有作出她声称的投资后,要求潘退回其投资之62万元,但潘没有退款。
代表潘一方的律师凯莉茵于上诉陈述中提到,整个案件只有吴先生之证供,原审法官倾向相信吴是诚实可靠证人,相信其证词,不采纳潘的辩方律师指“事件不涉诈骗,只是交易出现问题而已”的辩解。潘案的上诉律师指原审法官只听取一方证词,有偏听之嫌,以及在没有确定苦主是否为可信证人下,完全取信其所言为由,认为原审法官犯上技术错误。
上诉庭法官表示驳回上诉人潘女士,是依据原审法官在结案判词中作出相关裁决之原因及根据之解读,按此程序,他们看不出原审法官有任何偏颇判决之嫌,相反他们相信原审法官作出裁决前,检视过控辩双方所有呈堂证据,而小心谨慎地作出此裁决。
至于潘女士第二个上诉理据,是质疑原审法官没有确定案中唯一证人,即苦主吴先生所作证供之真实性,便相信其是诚实可信,对潘不公平,上诉庭法官不认同此上诉理据,认为原审法官在整个审讯过程中,目睹吴先生作供状况,且在裁决书中详细解释了为何相信吴先生所作证供,原审法官相信吴先生所作的投资金额,完全是为了购买案中涉及土地,并非作一般商业投资目的。
30个月刑期相对较轻
上诉庭法官在书面裁决中表示,观乎原审法官的裁决理据,显示原审法官正确地阐述了何谓诈骗,并于判词中清楚交待为何判潘钰仪罪名成立,法官认为上诉庭没有理由对其裁决予以干涉。
至于原审法官去年在量刑聆讯中,判处潘钰仪入狱30个月,上诉庭法官认为这项判刑合乎本国《刑事法》对涉诈骗罪成人士的刑罚,并指上述刑期算是相对较轻的判刑,相信原审法官在作此判刑之前,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处境与案件严重性等因素,而同样认为上诉庭没有理据干预原审法官的判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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